2.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敷设在危险性较小的区域,并避开各种可能的机械、物理、化学伤害。所敷设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之额定电压不得低于 500 V,且应有足够充裕的载流量。线路不应在爆炸危险场中有中间接头;爆炸危险场所不得有架空线路跨越,而且架空线路应与爆炸危险场所边界保持相当的距离;爆炸场所内的配线根据防爆类型、配线方式和危险场所等级的不同,有许多具体要求,应予严格遵守,以确保安全。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线路与设备之接地保护应选用高灵敏度的漏电继电器或漏电开关。接地电阻应严格按要求予以保证。同时,对于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都应有严格、周密的考虑与实施,方能确保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
3. 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防爆电气设备应由专人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使之在制造厂规定的产品使用技术条件下运行。设备上的保护装置、闭锁装置、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且应保持其灵敏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要按照防爆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并填写记录。检查设备时,禁止解除保护、联锁和信号,禁止在故障停电后强行送电,禁止在防爆设备外带电对接电线,禁止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清理设备内部时应断电,在确认设备内部符合动火条件时方可送电。
防爆电气设备应当有日常的运行维护检查、定期检查、检修。日常运行维护检查主要是保持卫生、观察运行温升、补充油量以及发现异常现象。有异常现象发生时,应紧急停车,并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检查和检修。定期检查则着重于设备防爆性能,由专业维护电工完成。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应在指定的专业修理单位进行,检修人员应具备防爆电气设备的修理知识,检修后须经防爆专业质量检查人员验收,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还应填写检修卡片存档。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带电检修。按照设备状态和检修内容,可将检修分为小修、中修、大修,根据实际要求进行,或定期进行。
防爆电气设备因外力损伤、大气锈蚀、化学腐蚀、机械磨损、自然老化等原因导致防爆性能下降或失效时,应予修理。当技术上不能恢复原有等级的防爆性能,或经过经济分析,认为不适宜修复时,可根据设备实际技术性能按以下程序处理:其一降低防爆等级使用;其二降为非防爆设备使用或报废。
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上一级安全技术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应组织与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有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法规与管理基本知识的培训,并将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列为职工培训内容之一,每年分期分批轮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