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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工地的防火措施

作者:刘静 程远平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9日



  4《NFPA1通用消防规范》TM中对建造、改建、拆除操作期间的防火要求

  4.1《NFPA1通用消防规范》TM简介

 该规范是由美国消防协会(NFPA)和西部消防局长协会(WFCA)合作完成的,整合了在美国被最广为采用的两部消防法规:美国消防协会的《防火规范》和西部消防局长协会的《通用消防规范》,从而形成的一部影响深远能被普遍采用、满足各方面需求的文献。该规范是在美国ANSI的监督下采用以多数人同意为原则的规范制定程序完成的,覆盖了多个方面的防火要求,目前已被美国各州广泛采用,在国际上也有一定的影响。该规范中的一些规定对我国消防工作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4.2《NFPA1通用消防规范》TM中有关施工、拆除、改建场所的防火要求的规定[4]

  4.2.1对可燃物的管理

  (1)要求换班时清除构筑物及其邻近区域内积累的可燃废料、粉尘和残骸,出于安全操作考虑可进行更经常的清理工作。没有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时,不能在地产上焚烧垃圾。像油布这类容易自燃着火的材料应存放在登记合格的处理容器内。如果使用垃圾溜槽,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一个经批准的安全计划。(2)对于易燃、可燃液体,它们的贮存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且在构筑物50ft(15m)范围内存储的Ⅰ类和Ⅱ类液体的量不应超过60gal(227L)。贮存区内不应有不必要的杂草、残骸和可燃材料等,严禁明火和吸烟,并设置警告标志。Ⅰ类和Ⅱ类液体应保存在批准的安全容器内,并有迅速、安全处理泄漏和溢出的手段。对与易燃蒸汽,其贮存和搬运也应符合有关规定,在蒸汽可能扩散到的范围内存在明火或其它点火源的地方,不应分发Ⅰ类液体。在贮存区内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3)禁止积聚不必要的可燃模板或模板木材。可燃模板或模板木材需要时,才能放进建筑结构中。可燃模板或模板木材一剥下来就应移出建筑物。有可燃模板的建筑物部分不应用来存放其它的可燃建筑材料。在模板浇铸和剥离操作期间,应用便携式灭火器和充水水带充分保护该增加的可燃物荷载。

  4.2.2对临时加热设备的管理
  临时的加热设备应为质量合格产品,并且要求按照制造商的说明书进行安装、使用和维护,与可燃物、设备或构筑物保持一定的净距离。并且在使用时,应由受过正确培训的人员进行安全操作监督和维护。

  4.2.3对施工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
  (1)报警手段。在房屋设施附近应有方便使用的公共火灾报警箱、通到消防部门的电话或其它等效设施。万一发生火灾,应发布指令立即通知消防部门。有电话设施可以使用的地方,当地消防部门的电话号码和现场的地址应醒目的贴在每个电话旁边。

  (2)灭火通道。新建工程开始时就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通道,并在整个建造期间加以维护。在现场适当位置设立火场指挥部,里面有所需的平面图、紧急信息、钥匙、通讯设施和其它设备。由于开口受到防护,进入建筑结构或区域异常困难的地方,或为了抢救生命或扑救火灾有必要立即进入的地方,应许可主管部门在容易接近的位置安装一个钥匙箱。钥匙箱为批准的类型,里面装有进入使用的钥匙。

  (3)疏散设施。任何时候都应有足够的疏散设施供建造工人使用。所有高度超过一层的建筑物内,至少应有一部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使用的楼梯,并满足NFPA101®,LifeSafetyCode®的要求。新建工程应随着新楼层的安装不断向上延伸楼梯,在拆除工程中对剩下楼层的楼梯进行维护。楼梯应有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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