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第一,失去完整性,或完整性被破坏:当用标准规定的棉垫进行完整性测量时,如果棉垫被引燃,则表明试件失去完整性。第二,失去绝热性,或失去隔火作用:如试件背面的平均温升超过试件表面初始温度140℃,或单点最高温升超过初始温度180℃时,表明试件失去绝热性。第三,失去承载能力和抗变形能力:如果试件在实验中发生垮坍或变形量超过规定数后,则表明其失去支持力。影响耐火极限的因素主要有:其一,材料的燃烧性能;其二,构件的截面尺寸;其三,保护层的厚度。
因此,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2年版)的有关规定中,其中关键的一点便是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有些建筑构件允许设计采用难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但建筑的耐火等级将直接影响建筑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即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及(下转第20页)(上接第21页)其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最大允许值均小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而加拿大则不同,加拿大对建筑物耐火等级的划分不是单单依赖于建筑结构材料的燃烧性能。加拿大历史上许多次大火灾的经验证明,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与结构材料的燃烧性能没有直接关系。其建筑构件的耐火试验均按一个统一的实验标准来对建筑构件进行实验检测,不管建筑构件以何种材料构成,只要通过实验的有关标准均视为达到规定的耐火等级,即只强调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而不考虑该建筑材料属于可燃材料还是非燃材料。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实验,按ASTMEll9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判断建筑构件达到耐火极限的标准为:
第一,背火面无热气或火焰穿透;
第二,承重构件在设计荷载下保证强度和抗变形能力;
第三,试件背火面的平均温度不超过139℃;
第四,试件背火面任意点的温度不超过181℃;
第五,无消防水流穿过。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耐火极限在加拿大的消防设计理念中十分重要,不考虑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只强调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使得木结构可以得到广泛的应用。同时强调对初起火灾的扑救,建筑不同的部位要求采用不同耐火极限的建筑构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人员可以得到安全疏散,解决了木结构在消防设计上存在的一些弊端,合理地利用了自然资源,体现了消防设计理念先进、科学,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