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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电气检测技术在消防工作中的应用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2日


    3  当前的一些技术手段为开展电气检测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
    电气装置的几种运行状态有:
    (1)正常的运行状态。各种运行技术参数(电压、电流、频率等)正常,发热部位的温度和温升在技术规范允许范围内,没有出现电火花和电弧现象;
    (2)存在电气事故隐患状态。各种技术参数基本正常,发热部位温升略有增加,超过技术规范规定的允许值不多,没有出现电火花和电弧现象,而且电气装置周围没有可燃物。它将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故障;
    (3)存在电气火灾隐患状态。各种技术参数基本正常,但发热部位的温度和温升超出技术规范的允许值较多,甚至出现电火花和电弧现象,而且电气装置周围存在可燃物。此种情况下,电气火灾的三个基本条件已全部具备。
    电气火灾事故隐患又可分为过热型隐患和放电型隐患。过热型隐患的基本特征是电气设备或线路的发热部位产生异常高温,从而引燃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材料及周围的可燃物;放电型隐患的基本特征是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受损,在其间隙和表面产生游离放电和电晕,严重时会造成绝缘击穿和闪络,表现为电火花和电弧。现今,在保证电气装置运行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红外测温技术、超声波探测技术并结合电工测量技术,检测出上述存在的问题。
    红外测温技术主要是检测过热型电气火灾隐患。它利用光学、电子学的转换系统将物体的辐射能接收下来,转化成温度并显示出来,是一种非接触的测温方法,使用方便,应用广泛。目前普遍使用的有点温仪、热电视和热像仪等。
    超声波探测主要是检测放电型电气火灾隐患。电气设备和线路因绝缘体受潮、老化变质、机械操作造成的电火花和电弧或者电气设备漏油,经超声波探测将会测到异声,这种异声对应电火花和电弧的频率或波长,从而可以查出电气火灾隐患存在的部位。
    此外,利用传统的电工检测技术和电气直观检查方法,也能对一些电气火灾隐患进行查找。
    4.当前电气检测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开展普及的原因分析
    当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展了电气检测工作,但其应用领域不广,工作的开展和普及也比较困难,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人们对电气检测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当前人们的火灾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电气检测工作的重要性更是缺乏足够的认识,普遍认为火灾离自己很远,进行电气检测工作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没有多大的必要,甚至认为开展电气检测工作浪费财力,是有关部门变着法儿想从单位收取点费用,捞点钱财;
    (2)电气检测工作缺少法律依据。目前,电气防火检测工作没有全面开展的一个最重要原因是其法律依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未曾提及此项,仅有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提出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但其提到的电气设备检查与我们所讲的电气防火检测工作含义也不一样。前者主要是指单位内部的自查,后者则是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的有偿服务;
    (3)电气检测工作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目前,电气检测工作还没有出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虽然《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正在酝酿制定中,但尚未正式出台。电气检测的内容、方法、技术手段、应用范围及相关要求不能统一,因此电气检测工作很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进行电气检测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国家没有对电气防火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的资质认可制度,各地检测公司技术力量、检测设备等方面要求不一、参差不齐,出现鱼龙混杂的局面。有的检测公司没有技术骨干,就随意从社会上招聘未受过任何培训、未获得资质的人员从事检测工作。有人甚至混水摸鱼,在没有任何技术条件和设备的情况下就注册公司从事检测工作,使人们对电气检测工作的质量产生怀疑。
    5.加强电气检测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1)完善法律依据,制定标准规范。要充分发挥电气检测工作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中的作用,就必须完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增加电气防火检测相关条款,同时尽快出台《电气防火检测规范》等国家标准,对电气检测工作的范围、内容、检测方法、判断标准等进行规范统一,使电气检测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2)进一步提高对电气防火安全检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电能的使用领域越来越广泛,已成为我们日常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能源。但随之而来的电气火灾也越来越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因此,我们必须进行全社会性的电气消防 ,提高人们对电气火灾的早期预防性诊断、检测工作的重视。但目前一些常规方法(如:观察法、手工测量法)受其客观的局限性,很难查出电气线路的短路、过载、接触不良或绝缘老化等隐蔽性、复杂性电气火灾隐患,只有通过具备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科学的检测,对存在的电气火灾隐患进行正确的分析评估,从而为受检测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和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3)加强对电气防火检测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国家应像加强消防自动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认可管理工作一样,对从事电气防火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凡从事电气防火检测的中介服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一定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和资质证书。从事电气防火检测的工作人员也必须精通电气防火知识,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公安消防机构应对这些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质量达不到要求等现象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4)逐步推广电气检测在消防工作中的应用范围。将电气检测工作纳入安全评估体系之中,逐步在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开业前安全检查、工程验收中推广应用,并作为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和单位自查自纠的一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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