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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主要隐患的分析和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6日

    2.3 10kV网络小电阻接地系统——又一新的电气火灾隐患
    这些年因城镇用电负荷剧增,电网中大量采用10kV电缆供电。由于电容电流的增大,不得不将10kV网络由过去的不接地系统改为经小电阻接地系统。这一改变使变电所的接地故障电压由过去的百伏左右剧增到2000V~3000V,这被称作暂态过电压。这一过电压经变电所共用的接地系统沿低压线传导到用户的电气设备上。低压设备的绝缘,特别是老旧设备的绝缘,因承受不了如此高的过电压很容易被击穿短路而导致起火危险,这些都是因电气技术的发展而增加的一个电气火灾新隐患。
    发达国家也有采用经小电阻接地系统,但为了防止引起电气火灾采取了有效的技术措施。具体措施是将变电所低压系统的接地另打接地极分开设置,使上述危险暂态过电压无法由此传导到低压用户去。也可大大减小变电所接地电阻值和10kV供电系统的接地短路电流值,使上述暂态过电压不致达到危险值。但我国的电网设计安装只片面地仿效了国外的经小电阻接地系统,却未学习国外配套的电气安全措施,由此引起的电气事故已时有所闻,如果不及时消除这一新的电气隐患,我国电气火灾发生率居高不下,有增无减的势头将越发难以遏制。

    3、减少电气火灾的对策

    从总体上说,减少我国电气火灾的对策,既涉及到许多技术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又涉及到许多管理措施和体制上的问题。现针对上述的危险隐患提出以下建议:

   3.1 提高我国电气防火有关规范的水平
   我国的电气规范(包括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渊源于前苏联电站部的《电气装置安装规程》,该规程与国际电工标准(IEC标准)有很大的不同,侧重于电网和电站的安全,而忽视用户用电的安全。受其影响,我国国家标准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电气施工验收规范及及配电设计规范等与国际电工标准接轨不够,甚至相违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电气规范的安全水平。上面提及的一些电气火灾隐患的防范在这些规范中就未作规定或未作具体规定。例如在楼房电源进线处装设防接地电弧短路火灾的开关的规定,直到1999年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及《飞机库防火设计规范》中才开始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范虽然内容不完善,水平不高,但却是我国据以进行电气设计、安装、验收和管理的依据,这就难免在我们生活、工作的环境中潜伏下大量的电气火灾隐患(以及本文未加论述的人身安全隐患)。难怪已经回归祖国的香港虽然承认和采用许多国家的电气规范,却不承认和采用祖国的电气规范。因此,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电工标准和发达国家的电气标准,以提高我国电气规范的水平,消除电气火灾隐患,是减少我国电气火灾举措中的当务之急。

   3.2 加强我国对电气防火的监管力度
   预防电气火灾要从电气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等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控制。这就需要各个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从各自不同的职能分工出发加强监管。
    没有供电部门的参与和合作,预防电气火灾是难以奏效的。各地供电部门都设有负责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的“三电办公室”,应当如国外的供电公司那样,有责任对用户的用电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对存在严重隐患而又不作整改的用户不予供电。过去受苏联的影响而形成“重发轻配不管用”(重视发电,轻视配电,不管用电)的倾向,应当纠正。
    消防部门要从消防监督的角度督促各部门落实相应的工作,并进一步加强检查力度。新颁布的国家消防法也增加了专门的条款,对电气产品的安全质量和电气线路安装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因此实际监督工作要跟上。中国消防协会也可以仿效美国消防协会的某些作法。美国消防协会(NFPA)拥有众多电气安全技术专家,《国家电气法规》(NEC)中许多电气防火标准都是由NFPA制定的。
    其它部门,如建设部门、房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等,都应当对此发挥监管职能。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电气火灾的严峻形势得以有效的控制。

   3.3 积极推广应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
   电气火灾隐患复杂多样,但防范措施则有轻重缓急之分。就现阶段而言,首先应抓防接地电弧性短路电源开关的推广应用,因为它能有效地消除现时大量发生的接地电弧起火危险,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种开关的正规名称是带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就一般楼房而言,它是一个三相断路器,其额定电流约几百安,其漏电动作电流约300mA,带约0.3s的延时,可与下级漏电保护配合。这种开关早有进口产品,因售价过高(约数千元)而乏人问津。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已经生产这种产品,它只是在原常用的防短路和过载的断路器上再增加一漏电保护功能而已,售价也不过几百元。所以推广这一防火减灾技术在我国已具备技术上和设备上的条件。这种开关的推广应用,定能大幅度地减少我国电气短路火灾的发生。

  3.4 推动电气火灾隐患的检测工作
  不少发达国家很早就成立有检查检测电气火灾隐患的服务机构。他们用红外线、超声波、谐波测定仪等先进仪器检测用户内潜在的电气火灾隐患,及时加以整改,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果未经检测,非但业主本人担心,保险公司也不予承保火险。这种电气火灾隐患检测就如同人的常规体格检查一样,已成为减少火灾,保障社会安定的自觉行为。近年来北京等地也成立了一些这样的机构,他们的工作已经产生了良好的减灾效果。但从总体上说,这一减灾举措仍然还没有引起领导和各界的足够重视,在我国现行法规中也还缺乏直接依据。1999年我国颁布的《气象法》第31条和第37条已经对建构筑物的防雷检测作出了规定,使防雷检测有了法律依据。建议对于电气火灾隐患检测的这一重要减灾举措是否也可以采取立法或规范化等方式加以明确,以利于这一减灾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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