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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气照明设备的火灾危险性以及防火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1日


    2.2.2 灯具的防护罩灯具的防护罩必须完好无损,严禁用纸、布或其他可燃物遮挡灯具。
    2.2.3 灯具的散热和绝缘
    可燃吊顶上所有暗装、明装的灯具功率不宜过大,并应以白炽灯或荧光灯为主;暗装灯具及其发热附件的周围应有良好的散热条件。舞台暗装彩灯、舞池脚灯、可燃吊顶内灯具的导线均应穿钢管或阻燃硬塑套管敷设;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护套;吊装彩灯的导线穿过龙骨处应有胶圈保护。
    2.2.4 低温镇流器的选择
    选用质量可靠的低温镇流器,不准将温升高的镇流器直接固定在可燃天花板等物体上,其电容与容量必须与灯管一致。
    2.2.5 爆炸危险场所的安装
    0级、10级爆炸危险场所(0级区,是指爆炸性气体,10级区是指爆炸性粉尘区),选用开启型灯具做成嵌墙式壁龛时,其检修门应向墙外开启,并保证通风良好。向室内照明的一侧应有双层玻璃严密封闭,与门、窗框的水平距离不少于3m,与排风口水平距离不小于5m。
    2.3 各类照明供电的附件必须符合电流、电压等级要求
    2.3.1 对爆炸危险场所灯具和零件的要求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和零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
    2.3.2 开关、吊顶的安装和固定
    开关应装在相线上,螺口灯座必须接地良好,设施的金属外壳应接地,灯火线不得有接头,在天棚挂线盒内应做保险扣。重量超过1kg的悬吊灯具应用金属吊链等将其固定,重量超过3kg时应固定在预埋的吊钩、螺栓或主龙骨上。
    2.3.3 暗装灯具的安装
    在可燃材料装修的场所敷线时,应穿金属套管,阻燃硬塑套管,转弯处应装接线盒,套管超过30m长时中间应加接拉线盒做好保护。在重要场所安装暗装灯具和安装特制大型吊装灯具时,应在全面安装前做出同类型“试装样板”,经核定无误后再组织专业人员全面安装。
    2.3.4 合理控制电气照明
    照明电流应分别有各自的分支回路,而不应接在动力总开关之后,各分支回路都要设置短路保护设施。为避免过载发热引起事故,一些重要场所及易燃易爆物品集中地还必须加装过载保护装置。非防爆型的照明配电箱及控制开关严禁在0级、10级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配电盘后应尽量减少接头,盘面应有良好的接地。
    2.3.5 严格照明电压等级和负载量
    照明电压一般采用220V,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潮湿地区作业则不应超过12V,且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36V以下和220V以上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的差别和标记。一个分支回路内灯具的个数不应超过20个,民用照明电流应小于15A,工业用应小于20A。由负载量确定导线规格(每一插座以2~3A负载计算),三相四线制照明电路还应做好三相负荷的平衡配置。
    2.3.6 应急照明灯具
    在商场、码头、车站、机场、医院、影剧院、控制室及各类大型建筑物和重要工作场所中一般应当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具,以备发生事故正常电力系统无法使用时能及时处理现场、进行救护。事故照明灯具应设在易发生事故场所,建筑物主要出入口、重要工作场所等地方,并标注明显的颜色标记以备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方便地启用。事故照明灯具不能采用启动缓慢的类型(如镇流器启动灯具等)。事故照明灯具应有独立的应急电池供电以保证在正常电力系统受到损坏时能不受影响地正常开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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