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几点对策
一是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有关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的责任制度。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企业单位内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指导思想。单位内部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其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整改。其中危害特别大、投资特别大、涉及范围大、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应专题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整改,明确规定整改期限、措施和责任,对于没有按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一方面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要端正执法思想。要善于发现隐患,要善于向隐患单位讲清讲透隐患的危害性,要善于指导帮助隐患单位采取整改措施,不要法律文书一发了之。二方面要严格依法监督。消防监督人员要加强消防监督业务的学习,熟悉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标准。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依法及时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复查。三方面对消防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消防法》第四十三条对营业性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作了“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规定,《消防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行为作了“处警告或者罚款”的规定。作为我们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现的隐患应当依法查处,不查处就是渎职,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我们公安消防机构更不能因为是政府挂牌隐患,就不处罚而放任自流。对于营业性场所存在的隐患不及时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处罚的对象,一旦其诉讼期满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严格把好建筑工程审核关,从源头上消灭“先天性隐患”。建筑设计部门、施工单位、审核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法规进行设计、施工、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对于审核过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工程验收,定期对在建的大、中型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强行投入使用的需要采取强硬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处罚,从建筑工程审核上杜绝“先天性隐患”。
四是政府部门之间联手协作齐抓共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我们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将挂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对非营业性场所的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目前《消防法》还没有赋予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停产停业的权力,我们更是要依靠安全监管、等部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可见安监部门对这些挂牌隐患单位可以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此外,国务院第30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八条也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显然公安消防机构提请政府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中应当属于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因此,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要紧紧依靠政府,与各部门齐心协力,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业整改,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