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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防火建筑材料使用与火灾预防的关系

作者:孙建龙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3日

  4、防火建筑材料在使用领域的几点探索。

  4.1“燃烧性能”与“耐火极限”两个概念的理解。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不燃材料、难燃材料、可燃材料、易燃材料等四级,而耐火极限是以小时标量的建筑构件的耐火能力,影响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材料的燃烧性能,二是构件的截面尺寸,三是保护层的厚度。例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10条明确规定: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而在实际工程中,此室外楼梯大多为钢梯,其平台一般为钢板,在这样的情况下,许多工程技术人员则认为平台材料为不燃烧钢材料,一定能满足此规范条文的要求,其疏漏或混淆之处正是没有注意到钢结构的耐火极限仅有0.25h,远远达不到1.00h的标准要求。

  4.2屋面装修材料的使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的要求是不燃烧体,其中屋顶承重构件应包括屋面板。与此相对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6条规定: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针对本条文,本文作者以为,其中所谓的“屋面面层”不是指屋面的各层,仅是指屋面的最上层,即屋面面层为不燃烧体是为了防止火焰引燃屋面进而威胁到该建筑,而在实际工程中,许多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却为可燃物(如:聚乙烯)组合而成的保温材料,这种屋面面层建筑材料的使用是相当危险;其中所谓的“屋面基层”系指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非燃烧屋面板,只有在此屋面基层上方可铺设油毡等可燃卷材防水层,这样要求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屋面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要求。

  4.3建筑外墙面装修材料的使用。针对建筑外墙面装修材料的使用,国家防火设计规范中很少涉及,但是目前,由于建筑外墙面装修材料引发的火灾还是很严重的:比如,2006年5月31日14时38分许,江苏省无锡市华仁大厦工地外墙装饰材料起火。该建筑共20层,高87米,建筑面积32790平方米。起火部位为建筑外墙面两层以上的一条宽约8米的铝塑板装饰带,火灾过火面积约600平方米。火灾原因为电焊引起。从此次火灾来看,进一步规范建筑外墙的装修材料的使用是非常必要的,而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本文作者以为,应认真研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2条及第6.1.1条的有关内容,准确把握和灵活运用关于建筑上下开口部位的防火措施,即:为防止由底层开口喷出的火焰卷进上层开口,规定底层开口距上层房间的开口部位的实体墙高度应大于1.2.M。通过以上的“借用”并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3条的要求(该法条明确: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40cm;防火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m),本文作者得出以下参考方案:若建筑外墙上的开口间距小于4m,其外墙面(包括窗间墙、窗槛墙等)的装修材料均应使用不燃烧材料;若建筑外墙上的开口间距大于4m,则可以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其外墙面(包括窗间墙、窗槛墙等)均的装修材料可以使用难燃烧材料;外墙面装修材料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和易燃材料。

  [参照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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