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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火灾隐患问题及挂牌督办工作的探讨

作者:丁伟军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07日

 在消防管理工作中,我们把违反消防法规、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行为、现象,称之为火灾隐患。火灾隐患一般有三类情形,一是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二是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三是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由于火灾隐患的危害程度不尽等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将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大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确定为火灾隐患,将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去年公安部部署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以来,各地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要求,积极提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了一大批严重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老大难”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了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各地新增加一些工业项目及三产项目,由于各种原因,有的项目在建设中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留下了火灾隐患。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加以解决。对此笔者结合当前开展的火灾隐患专项治理,联系实际就重大火灾隐患及政府督办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一、当前重大火灾隐患存在的主要问题

  重大火灾隐患多集中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经营、储存单位。这类火灾隐患一般整改难度较大,一旦引发火灾,也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它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位领导认识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对待消防火灾隐患整改的态度差,导致火灾隐患久拖不改。随着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监督执法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和消防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单位能够认识到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的严重危害性。但是仍有相当的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单位的领导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思想麻痹,对消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忽视了消防安全管理。有些单位重视消防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不够,停留在口头上多,落实在行动上少,另外消防火灾隐患场所产权多家共有,责任主体不明确,整改难度大;有些单位具备整改条件,但是不想把资金投到隐患整改上;有些单位则以资金缺欠为借口,推脱搪塞,得过且过,导致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甚至有些企业、事业的老板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和黄道吉日不履行消防审批及验收手续,择日开业,导致新的火灾隐患产生。如淮安市淮海地下商城为地下二层建筑,按法律法规负二层不准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但该单位却在招商中引进KTV练歌房、游戏机室等,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处罚,场所整改了一部分,但仍有场所不符合设置要求,结果接到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律文书后,动用各种关系寻找各种借口拖延整改。上述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个别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监督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能拖则拖,敷衍了事,认为单位多少年没有发生火灾,更不可能有什么火灾隐患,发生火灾的单位也只是少数,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

  (二)对现成的火灾隐患,整改资金不到位,以致于久拖不改。大多火灾隐患单位能够认识到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主观上也并非就不想整改或者推托不改,而是确实受现有经济条件的制约而无力整改。但是也有些企业因经营方法不善,经济效益不佳,职工的收入低且面临下岗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火灾隐患难以及时整改。企业尽管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重重,消防部门经多次检查,对其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但终因整改难度大整改资金投入不到位等诸多因素,致使存在的隐患未能按期改正,甚至久拖不改。如80年代建设的淮海国际大酒店,该建筑为二类高层建筑,内部设有宾馆、餐饮、歌舞娱乐等,由于先天不足,消防火栓系统、疏散出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要求,根据公安消防机枪检查要求,该单位通过职工集资的办法解决了火灾自动报警等问题,后由于单位效益差,整改资金迟迟不能到位,直至破产清算。

  (三)消防审核意见落实不到位或未经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便投入施工和使用,造成建筑物先天不足阻碍隐患顺利整改 。1栋建筑没有经过正规的设计,按照业主的个人意愿随意的建设投入使用,刚开始为宿舍用房,一看有利可图,改变使用性质为宾馆、歌厅等等,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规定应该具备的疏散通道、室内消防栓、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等,设置的位置、应该具备的先决条件如消防水池等等,根本无法完成整改,只好浪费装修资金的投入,停止使用。现存的重大火灾隐患多是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或降低消防标准,或是未按规范设计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还有的是建筑结构及内部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章装修等等造成的,也就是说建筑本身就是个“畸形儿”,存在着先天不足,逃避消防监督,埋下了大量的火灾隐患,这些先天隐患整改起来难度极大,有些根本无法整改。

  (四)工作力度不够,造成“三个不到位”给消防安全种下祸根。一是消防执法部门监督不到位。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单位以“权、情、钱”对执法工作进行干扰,由于定性不足,导致执法难以兑现到位,有时处罚告知刚发出,说情的人员、“单子”都来了,使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举步维艰。其次是消防监督人员岗位变动相对频繁,给消防监督工作造成了不利因素。尤其是少数监督干部由于业务素质不高,监督不力,致使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二是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到位。对于一些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仅靠消防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公安、安监、、工商、规划、建设、劳动、文化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协调运作,才能解决问题,达到彻底整治隐患的目的,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密切、不到位的情况,以致于给少数火灾隐患单位造成可趁之机。三是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审批时,缺乏全面科学论证和实际调查研究,批准建设了一批所谓的“领导工程”、“形象工程”、“样板工程”、“政府引资项目”等,这些工程带有“行政特殊性”,擅自施工,或边审核边施工,或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导致大量的火灾隐患在使用前就已存在;而在隐患的整改过程中,由于整改难度大、投入资金大,涉及到关、停、并、转的隐患单位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更大,自然而然的出现对隐患整改的领导和认识不够,甚至出现妥协,致使隐患整改领导不力,公安消防机构工作被动。特别是一些招商引资项目,某些政府领导怕影响经济发展,片面迁就开发商,充当“和事佬”,给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带来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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