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只有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才能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宣传教育。一是消防宣传要坚持以提高广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为重点;二是要把防火、灭火常识的宣传与社会公益宣传有机结合起来,覆盖社会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对象和各个方面;三是要面向社会加强消防培训,进一步加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施工、维修人员,固定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及运输人员的重点培训工作,严格持证上岗制度。
(二)全面落实责任。《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单位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治理;根据单位的性质、火灾特点、消防设施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火灾隐患档案,管理定人、定岗位、定措施;对火灾隐患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抽查,分类管理,认真考核,坚决堵住恶性火灾的源头,提高对隐患整改的效率。
同时针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由其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整改。其中隐患整改难度特别大、投资特别大、涉及范围广、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应专题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整改。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的,人民政府要尽快做出明确的答复;同时隐患单位要与政府签订整改工作责任书,明确规定整改期限,措施和责任。在整改的同时,单位内部要切实建立健全并进一步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强化管理,严格落实检查、巡查制度,加强考核,杜绝违章,减少和避免因违纪违章等造成的火灾隐患。
(三)科学进行论证。整改火灾隐患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安全,又要兼顾生产,还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必须选择制订一个较为合理的方案,从而达到安全与生产、经济与效益、形式与效果的统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前,应全方位进行审查,按照《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公正的结论。要加强对隐患单位隐患整改工作的指导、服务,组织专家对隐患进行“会诊”、 论证、分析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帮助隐患单位制定出科学、实事求是的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目标和要求,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正式下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适时派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和跟踪督导,确保整改任务的如期完成。从而达到安全与生产、经济与效益、形式与效果的统一。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四)严格执法监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尤其是在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认真履行法律文书,确保监督检查无一漏洞,对整改难度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允许其有计划、分步骤、按要求逐步进行整改,不能搞“一刀切”,既要落实硬指标,又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热情服务。要严把建筑的审核、验收关,从源头杜绝“先天性隐患”的产生。首先,建筑设计、施工、审核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法规进行设计、施工、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坚决杜绝“条子”工程和“人情”工程。其次,要加强对已审核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监督和工程验收工作,定期对在建的大、中型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对于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处罚,从源头上杜绝“先天性隐患”的产生。
(五)加大消防投入。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消防经费的投入,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当前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公共消防设施落后,消防技术装备差,消防队(站)少的问题,提高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二、当前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还存在不深入、不落实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个别地方政府领导思想上重视不够,没有把挂牌督办作为保障公民消防安全知情权的重要手段,不同意以政府名义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少数地方挂牌督办工作流于形式,地方避重就轻,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火灾隐患未实施挂牌,甚至应付了事,没有将警示牌悬挂在单位醒目位置,没有通过新闻媒体对火灾隐患进行公示,警示社会、提示公众的作用发挥不好;少数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没有履行对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的督办职责。有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没有与所属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签订整改责任书,没有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有的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没有及时报请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还有些公安消防部门畏难厌战,执法不力,抓的不狠,干的不实,对挂牌督办到期仍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没有依法查处。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作为公安消防部门应如何深入推动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推进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工作呢?笔者认为: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提高对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是充分发挥政府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对火灾隐患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公众消防安全知情权,推进火灾隐患整治活动取得成效的必要手段,是新形势下加强消防工作现实斗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举措。公安消防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和牢牢把握周永康部长提出的“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发现举报、挂牌督办和整改责任机制,坚决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的总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地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积极争取政府对挂牌督办火灾隐患的重视和支持,使挂牌工作真正成为政府挂牌,调动各方积极因素,排除各种干扰,切实开展挂牌督办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确保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取得实效。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中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精神,紧紧围绕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这一目标,从隐患认定、提请挂牌、公示公告、跟踪督办、整改销案等具体环节入手,切实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一是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梳理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提请政府进行挂牌警示和督办,上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督导制度,检查各地开展挂牌督办工作的情况。二是要在提请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时,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重点,紧紧盯住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对火灾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坚决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不能以政府挂牌督办替代监督执法和处罚。三是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可以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逐步降低火灾危险性,达到消除火灾隐患的目标。
(三)坚持多措并举,创新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方式。一是积极推动以地方立法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加以明确,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二是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型传媒宣传报道的舆论导向作用,在对隐患单位挂牌警示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主动配合公安新闻发布,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曝光,宣传火灾隐患的严重危害性,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强大合力;三是跟踪问效,全程督办整改火灾隐患。要推动政府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办责任制,采取政府召集隐患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会议、签订责任状,以及上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领导联系督导、现场办公和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措施,切实做到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不落实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
(四)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保进执法公正”专责整治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公安消防部门在整治火灾隐患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六个严禁”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试行)》,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认真履行执法职能,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档案,实行立、销案制度,整改合格的要及时销案摘牌,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执法不严、弄虚作假,甚至搞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统一,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主动提供法律、法规和技术服务,指导其科学、合理地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各种措施,推动重大火灾隐患的迅速、有效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