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5)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②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③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④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⑤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⑥煤层中未采用砌暄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7)严禁在井下修理矿灯。
(8)井下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各工种有关规定。
(9)采用湿式打眼,防止火花产生。
(10)井下各供电系统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在各采区变电所、配电点及机电硐室等处均设置局部接地极,通过接地线、电缆铠装外皮及接地芯线将上述接地极接成一完整接地网,该网的任一处接地电阻均不得大于2Ω。井下高、低配电设备均设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
(11)各种电气设备及测量仪器、仪表的使用、检修均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工种的有关规定执行。
(12)加强井下电气设备及机械设备的维护管理。
(1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及一切施工。
(14)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应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才可通电启动。
(15)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服装下井。
五、加强盲巷的管理
盲巷启封时的安全措施:
1、启封盲巷及已封闭巷道之前,要制定出一套较为细致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
2、作有害气体的检测其中包括CO, SO2, CH4等;
3、用探水钻查明是否有积水;
4、检测其温度情况是否正常;
5、加强施工人员及检测人员的综合防护;
6、巷道启封后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作业,保正启封巷道通风时间。
六、其它防爆措施
1、加强对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经常检查维修,保证设备、设施一直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经常进行各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瓦斯、煤尘等参数测定,使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矿井通风系统中设置控制风流的风门、挡风墙、调节风门、风筒、风幛、挡板等设施,保证风路的畅通。
4、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设置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为矿井及采区工作面反风创造必要条件。
5、在回风井井口装设防爆盖,以保护主通风机。
6、矿井配备足够的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及人员,并装备煤矿综合监控系统,进行人工巡回检测与集中自动连续检测双保险检查。
7、主扇分别装备2台,1台工作,1台备用,均采用双回路供电。主扇风机反风风量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
8、各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均处于新鲜风流中。
9、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设专用回风道,回风风流直接引入主要回风大巷,其硐室及巷道均采用混凝土支护,硐室内按规定配备灭火器。
10、回采、掘进工作面均设有独立进回风系统,并设有隔爆水棚及自动抑爆装置互相隔离。
11、采煤机和掘进机上配备有机载式甲烷传感器、瓦斯测定仪和甲烷断电仪(断电甲烷浓度为1.0%)。
12、下井人员必须配备隔离式自救器。
13、在主要风巷中,均建立测风站,测风站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14、及时对采空区实施封闭,并根据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定期检查。
15、矿井总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6、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7、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18、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入风量,局扇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的最低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
19、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0、不得使用1台局扇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21、使用局扇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 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
22、井下机电设备应设在进风风流中。
23、每年必须由国家授权的权威鉴定部门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24、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25、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 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26、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建立瓦斯的个体巡回检测和连续检测的双重监测系统,生产中严格制定的管理制度,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对工作地点经常进行有害气体和风量测定,采空区、风门、风筒要有防止漏风的措施。特别是采掘工作面每班按规定检查,可靠地预防和控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同时,在巷道过断层、褶曲等构造变化段时,更应加强检测,发现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采取措施。
七 、隔爆措施
1、为了防止瓦斯局部爆炸而引起其他地点的瓦斯或煤尘连续爆炸,井下必须采取隔爆措施和设置必要的隔爆设施。矿井下的隔爆措施主要是设置隔爆水槽棚或水袋。
隔爆水槽棚采用集中布置,主要水槽棚采用80L水槽,辅助水槽棚采用40L水槽。
2、根据隔爆位置的选择,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
主要隔爆棚设置位置(80L)
①、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和回风大巷。
②、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和回风巷中。
③、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辅助隔爆棚的设置位置(40L)
①、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顺槽)。
②、采区内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巷道。
③、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破危险的其他巷道。隔绝与煤仓、装载点相通的巷道。
3、水槽布置的位置要求,布置形式为集中布置,具体位置要求是:
①、水槽棚安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并且在水槽布置段的前后20m的巷道断面要一致。水槽棚安设地点与工作面、装载点的距离为60-200m。水槽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为50-70m。水槽棚与风门、调节风门的距离应>25m。
②、水槽棚间距为1.2-3.0m,主要水槽棚区长度≥30m,辅助棚区≥20m。
③、水槽在井下巷道中安装方式采用吊挂式,横向布置。水槽同支架或巷道之间的间隙之和≯1.6m,双排布置的巷道两个水槽间距≯1.2m。水槽外边缘与巷壁、支架、顶板、构筑物之间的垂直距≮100mm。
④、水槽底至顶板(或顶梁)的垂距≯1.6m,至巷道轨面的垂距不得低于巷道的1/2,并不得小于1.8m。
⑤、水槽棚区应根据工作面的推进(间距≮60m)及时移设,保持间距应为60-200m。
4、水槽棚给水利用消防洒水管路进行给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