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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7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剧毒物品的管理,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保卫国家经济建设、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剧毒物品的制造、贮存、运输、销售、使用,除军事系统以外,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剧毒物品范围如下:
(一)氯化物类;
(二)砷化物类;
(三)汞化物类;
(四)生物硷类;
(五)磷化物类;
(六)其他与上述剧毒物品性能相似,并经公安机关核定的剧毒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