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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技术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2日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3.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14.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5.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1)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2)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3)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4)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16.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预防职业中毒的综合性措施
  
  工业毒物的种类繁多,影响面大,职业中毒约占职业病总数的一半。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为预防职业中毒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对职业中毒的防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预防职业中毒必须采用综合性的防治措施。
  
  1.组织管理措施
  
  企业的各级领导必须十分重视预防职业中毒工作,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防职业中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内部接触毒物的性质,制定预防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2.消除毒物
  
  在生产中,利用科学技术和工艺改革,使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的物质。
  
  3.降低毒物浓度
  
  降低空气中毒物含量使之达到或者低于最高容许浓度,是预防职业中毒的中心环节。为此,首先要使毒物不能逸散到空气中,或消除工人接触毒物的机会;其次,对逸出的毒物要设法控制其飞扬、扩散,对散落到地面的毒物应及时消除;第三,缩小毒物接触的范围,以便于控制,并减少受毒物危害的人数。降低毒物浓度的方法包括:
  
  (1)改革工艺。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过程,避免开放式生产,消除毒物逸散的条件;采用远距离程序控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工人接触毒物的机会;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等等。如用真空灌装代替热灌法生产水银温度计,用四氯乙烯代替四氯化碳干洗衣物,用静电喷漆代替人工喷漆等。
  
  (2)通风排毒。应用局部抽风式通风装置将产生的毒物尽快收集起来,防止毒物逸散。常用的装置有通风柜、排气罩、吸气罩等,排出的毒物要经过净化装置,或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后排空。
  
  (3)合理布局。不同生产工序的布局,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需要,而且要考虑卫生上的要求。有毒的作业应与无毒的作业分开,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离设施及防范手段。
  
  (4)安全管理。对生产设备要加强维修和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4.个人防护
  
  做好个人防护与个人卫生,对于预防职业中毒虽不是根本性的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起着重要作用。
  
  除普通工作服外,对某些作业工人还需供应特殊质地或式样的防护服。如接触强碱、强酸应有耐酸耐碱的工作服,对某些毒物作业要有防毒口罩与防毒面具等。为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况,减少毒物作用机会,应设置盥洗设备、淋浴室及存衣室,配备个人专用更衣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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