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预防措施
(1)设置信号报警。在生产过程中,当出现失常情况时,为了能够警告操作人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险隐患,以防蔓延扩大,可安装能够发出声、光或颜色等信号的报警装置,如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等。
(2)安装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只能提醒人们火灾事故正在形成或发生,但不能自动排除故障。因此,应当设置在形成火灾危险状态时能自动消除火险的保险装置,如管道中安装的紧急切断阀、安全阀、爆破片、保险丝等。
(3)采取安全连锁。安全连锁就是利用机械和电气控制依次接通各个仪器及设备,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4)设置阻火设备。阻火设备是一种防止外部火焰窜人有着火爆炸危险的设备、管道、容器,或阻止火焰在设备和管道间扩散的一种安全装置。可以防止火势蔓延扩大,及时有效地灭火,包括安全液封、阻火器、防火墙等。
(5)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在有爆炸危险的压力设备和化学反应设备上安设防爆泄压设施,可有效防止建筑、设备容器的爆炸,减少爆炸造成的损失,包括安全阀、爆破片、放空管等。
(6)布置分区隔离。在总体设计时,按照有关规范的规定,根据工业企业的特点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局。石化企业应布置在邻近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设置灭火设施。
(8)生产调度中心设置消防通信设施。
(四)安全管理
由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在生产使用中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1.生产、使用化学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要求。
(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3)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
(5)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检查。
(6)从事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办理程序
危险化学晶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晶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
①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申报材料送交消防机构审核。
②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按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程序办理建审手续。
③工程竣工后,生产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工程验收。
④对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规定的,应及时签发《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应将材料退回,限期进行整改。
四、销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因质量不合格,或因失效而变态废弃时,要及时销毁处理。销毁处理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凡一次销毁100公斤(公升)以上的,应报请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环保部门的同意,确良在指定的地点采用指定的方法销毁;凡一次销毁100公斤(公升)以下的,应在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监护下,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销毁,禁止随便弃置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