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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8日


  
  8.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9.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10.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定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1.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3.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14.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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