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分析环节——保证动火安全的依据
所谓动火分析,就是在动火30min前对动火的设备和管道内的可燃物或环境所做的测试及化学分析。其目的就是测定可燃物的浓度是否在动火安全范围内,以此来决定是否可以动火。
1.动火分析的安全要求
(1)为防止动火设备和管道或动火周围场所可燃物的浓度发生变化,因此,分析取样或测试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严禁使用明火试验现场空气中是否有可燃气体或蒸气。对连续作业的的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每隔2h应监测1次,对复杂的动火设备和周围环境必须跟踪监测,以确保动火过程中的安全。
(2)动火分析的取样必须具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被测的气体比重大于空气比重时,取样应取设备的中、下部,重点是下部;反之,则应取设备的中、上部,重点是上部。对于容积较大的设备可多取几个样,取样深度至少在容器内径1/2以上。
(3)取样分析时,人工分析应尽量减少分析误差,用测爆仪分析要用标准气样较验,以保证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必须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2.动火分析数据的合格标准
根据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可燃物分析数据的合格标准是依据这种可燃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LEL)大小而确定。
(1)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浓度应≤20%LEL。为防止因测爆仪失灵出现假象,检测时应用2台以上的测爆仪同时进行。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LEL≥4%时,其被测浓度≤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LEL<4%进,其被测浓度≤0.2%。
(3)混合气体各组分含量太少,其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以可燃物总含量低于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
(4)在生产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内部检修动火,还应分析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标准,氧含量18%~21%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