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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化工企业的进塔入罐及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作者:成勇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9日

  二、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化工企业检修中经常进行的工作,但是动火作业危险性大,是事故多发作业。为了保证安全检修,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十分重视动火作业的安全,严格遵守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原化工部《安全生产41条禁令》中的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上动火。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装置、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一、二类动火由动火所在车间主任提出申请,企业安技部门审核、批准;特殊危险动火,由动火所在车间主任提出申请,安技和消防部门审查,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除特殊危险动火外,一、二类动火必须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拆下动火部件,达到动火作业及安全防火要求方可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凡盛过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否则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动火分析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取样点由动火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特殊危险动火,一、二级动火都必须有可靠的消防措施,没有消防措施,严格禁止动火。

  特殊危险动火除具备一、二级动火条件外,在动火作业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正压应停止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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