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安全技术>> 化工安全>>正文

液化烃罐区消防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9日

  第5条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不应小于30L/s,大于或等于400m3时,不应小于45L/s;

  二、当罐区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

  三、当设有可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循环水池时,移动式冷却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冷却总用水量中。

  第6条消防用水的延续时间,应按火灾时储罐安全放空所需的时间计算;当其安全放空时间超过6h时,按6h计算。

  第7条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喷淋或水喷雾等型式;但当储罐储存的物料燃烧,在罐壁可能生成碳沉积时,应设水喷雾。水喷淋可采用喷头、穿孔管或罐顶多齿堰式等淋水型式。

  固定式水炮的喷嘴应为直流-水雾喷嘴,距罐壁宜为15~40m。固定式水炮冷却的用水量应在第4条计算用水量的基础上予大,且不宜小于计算值的1.15倍。

  第8条储罐的阀门、液位计、安全阀等,当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采用水喷雾时,均宜设喷头保护;当采用水喷淋时,均宜设喷头、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等辅助保护。

  第9条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罐容积大于400m3时,供水竖管宜采用两条,并对称布置,罐顶多齿堰式淋水可为一条;

  二、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控制阀,宜设于防火堤外,且距罐壁不宜小于15m,阀门控制可采用手动或遥控,阀后宜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

  三、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管道,应采用镀锌管。

  第10条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枪或消防水炮。

  第11条消防循环水池距最近储罐不宜小于30m,并应设防止漂浮物和油类等进入水池的措施。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