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必须遵循下列危险化学晶储运原则
(1)爆炸性物品。必须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车运输,严禁与起爆药品、器材混储混运。严禁摔、滚、翻、撞和摩擦等野蛮搬运。严格遵守搬运过程有关规定,同时避免在高温场所存放。
(2)氧化剂。除惰性不燃气体外,不得同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混运(惰性不燃气体除外)。储存过程中应避免摩擦、撞击、日晒、雨淋、漏撒。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严禁性质相抵触的(尽管都是瓶装的气体或液化气体)混储混运。易燃气体(除惰性气体外),助燃气体(除不燃气体无机毒品外),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储混运。装卸过程中一定要轻装轻卸,避免撞击、抛掷、烘烤等。
(4)自燃物品应单独储存,并与酸类、氧化剂等隔离;存放部位应远离火源及热源,防止撞击、翻滚、倾倒、包装损坏酿成事故。特殊物质如黄磷应浸没于水中,三异丁基铝应防止受潮。
(5)遇水燃烧的物品的储存要求是包装严密、仓位干燥、严防雨雪、远离散发酸雾的物品,不与其他类别的危险品混储混运。特殊物质如金属钠应浸没在矿物油中保存。
(6)易燃液体应单独储运,远离火源、热源、氧化剂、氧化性酸类,防止静电危害,库房和与之邻近的电气设备整体防爆等级要符合要求。
(7)易燃固体的储存应包装完好,轻装轻卸,防止火花、烘烤和部分品种的潮解。
(8)毒害品的储存应包装严密完好,单储单运,远离火源、热源、氧化剂、酸类、食品,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
(9)腐蚀物品。储存腐蚀物品容器应能适应储存介质的腐蚀性要求,严密不漏。具有氧化性酸类物质应远离有机易燃物品储存。酸类腐蚀品必须与氰化物、H发泡剂、遇水燃烧品、氧化剂隔离。不得与碱类腐蚀剂混储混运。
(10)放射性物品。具有放射性的介质储存库房和设施必须有吸收射线的屏蔽层,并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建造。储存的包装物必须是外包屏蔽材料制成的容器,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包装严密,内衬防震材料,严防放射线泄漏污染。
六、库房的安全技术要求
(1)用于化工产品储存库的库房,应按其危险程度、类别要求设计、建设,并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不准随意使用不符合条件的空房储存。
(2)应根据化工产品的性质,合理确定换气次数,对易挥发的、有毒的物品仓库,要强化通风,保证空气中的介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
(3)储存易燃易爆的化工产品库,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容易冲洗且不渗漏的不燃材料砌筑。
(4)应根据化工产品的性质和要求,按规范要求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严禁与灭火方法相触的不同化工产品共用混储。
(5)库房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雨、雪、风、砂、鸟、虫、蛇、鼠危害和阳光直射,要远离火源或外来火星等隐患因素,确保储存介质的安全。
(6)重要的、大型的化工产品仓库,应配置自动监测、自动报警和事故照明设备。
(7)库房除必须进行防冻保护的化工产品外,一般不设采暖设施,贵重化工晶要求恒温储藏时,应设空调设备。
(8)储存要求隔离存放的介质时,其隔离层应建造坚固,不渗不透。
(9)对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仓库,应根据特殊需要,设置吸收射线的屏蔽层和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有足够的安全隔离地带。库房还应设危险性标志,并有阻止无关人员接近的设施。
(10)库房内的货架或垛座应坚固,不晃动、不碰撞。架与架、垛与垛之间,应有2-3m的通道,架或垛距墙及柱的距离应不小于0.7m,货架底层或垛座应离地0.3m,以便搬运、疏散、通风、防潮和检查。库房有防直击雷和感应雷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