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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火灾爆炸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9日

  3.1.4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很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经营者本身就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对国家的有关安全卫生法规、规定和标准不甚了解,以致有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甚至无章可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处于混乱状态。

  3.1.5 非法生产经营屡禁不止

  所谓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是指无省乡镇企业局或省二轻工业局的批文、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虽然有前述批文、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不按规定进行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户中,农村个体家庭式作坊占了绝大多数。众所周知,鞭炮生产工艺简单,技术条件要求不高,一个家庭、一个小作坊、一点资金,就能够成为一个小的“鞭炮加工厂”。在许多地区,由于农民法律意识薄弱,他们很少会向有关部门办理生产鞭炮的合法手续,而农村又难以像城市那样实行统一监管,发现和取缔这种非法作业。所以,对这些小作坊生产的鞭炮的原料采用、规格监管、质量检验等等,都无法进行控制。并且,这种小作坊机动灵活,能有效利用农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条件躲避执法;他们的产品也往往不经市场,直接利用邻居、亲戚关系送给千家万户;这些都给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小作坊在生产鞭炮的过程中,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储藏,也可能给社会安全带来危害,所生产的不合格鞭炮产品流入市场,带来的安全问题也十分严重。

  此外,部分城市烟花爆竹开禁,导致消费上升,刺激了非法生产。近年来,一些城市在未经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执行多年的禁止燃放政策改为允许燃放,刺激了烟花爆竹生产,导致事故上升。

  3.1.6 缺乏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烟火药的原材料进厂后应经化验和工艺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中间产品和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也需要有一定的检测手段来保证。实际上,现有的大多数烟花爆竹生产厂家是乡镇企业,还存在家庭作坊式生产,他们缺乏必要的检测能力,没有严格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烟花爆竹原料和产品的安全质量没有必要的保证措施,必然会导致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过程中燃烧爆炸事故的频繁发生。

  3.2 政府监督方面

  3.2.1 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3.2.1.1 对市民的宣传力度不够大

  有些部门没有真正认识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存在的难度,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市民不到烟花爆竹的销售点购买,而是在无照经营商贩或是地摊上购买劣质产品。

  3.2.1.2 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审核不严

  对烟花爆竹的销售网点的储存、销售资格把关不严,一些储存,经营条件很不理想的单位也持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个别单位甚至在销售许可证的掩护下,从非法渠道进货给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收钱买证”成为少数部门敛财的门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安部第18号令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行业必须经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批许可,取得《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后才能进行生产。严格作好行政审批许可工作,可以杜绝因生产企业不具备从业条件而存在的事故隐患,这是搞好烟花爆竹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少数基层公安机关,为了本部门的利益,不能严格把好审批发证关,听任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开业,审批发证变成了“收钱买证”,使大量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了合法生产企业的行列。

  3.2.1.3 监督执法力度较弱

  一些地方的公安、工商等部门对非法生产打击力度不够,使得该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活动比较猖獗,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此外,地方公安、安监部门在对各自职责分工的规定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根据中编办有关文件精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交由安监部门来承担。生产单位交由安监部门来承担问题不大,在目前不少地方的私炮、伪劣烟花爆竹冲击市场的现象还比较严重。非法摊点想尽一切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的情况下,经营单位也交由安监部门来承担,就显得不实际了。因为,烟花爆竹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后,过去一直是依靠公安部门所特有的监管手段和人力、物力优势,才基本管得住。如果现在交由安监部门来监管,仅依靠目前安监部门的力量和监管手段,实事求是地说是监管不住的。毕竟烟花爆竹实际上已经是一种爆炸物品,必须用非常手段才能管好,但如果不交给安监部门监管,又有悖于中央编办有关文件精神。

  3.2.2 对事故责任查处打击不力

  针对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频频发生、财产损失和死伤人数逐年增多的现象,党和政府一再强调对爆炸事故要迅速依法从严查处,我国《刑法》、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肇事者、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肇事者和责任人很少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党纪政纪处分,这其中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受到应有制裁的现象尤其令人不满意。江西萍乡上栗“3.11”事件发生后,尽管有28名党政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对于主管部门领导的失职责任,有关部门或记过了事,或撤消行政职务但保留党内职务,有的甚至调任升迁,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更谈不上刑事责任了。如果不是新闻媒体曝光,如果不是中央和省市各级领导特别关注此事,“3.11”事故也许只是业主自己“私”了。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地方,一律要落实倒查责任追究制,对管理、监督失职、失察者一定要严肃处理。几年来,依照倒查责任追究制,一些管理、监督失职人员、领导人员的确受到了处分,但这只占应处理数的很小部分,这表明,大量爆炸事故的督办倒查处理工作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对爆炸事故责任人追究应有责任,除了捍卫法律的尊严、政策的权威外,更重要的是它对烟花爆竹行业的管理者、监督者、经营者起着一种警示作用。有关管理干部和主管部门为有安全隐患的厂家说情、隐瞒实情,甚至弄虚作假,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它带来的危害结果将无法估量。广东江门烟花厂在“6.30”事故发生前,曾连续出现过几次消防事故,4月还被消防部门勒令整改,但厂家却迟迟不动。按国家有关规定,该厂早就应该整改或者关闭,但是检查组来了一次又一次,村民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却没有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予以理睬。终于,“6.30”悲剧在许多人的预料中残酷地发生了。

  3.2.3 少数地方政府“利”字当头,使烟花爆竹行业无序发展

  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主产区,烟花爆竹既是当地群众的摇钱树,又是当地财政的支柱。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为了脱贫,为了政绩,在不正确的发展观的领导下,一些地方政府置国家法律,群众安危于不顾,放手搞活烟花爆竹行业,使一个必须由国家严格控制管理控制的行业,变成了只要愿意就可以涉足的普通生产行业,最终导致烟花爆竹行业处于混乱无序,危机四伏的境地。

  3.3 燃放人员缺乏安全意识

  烟花爆竹的燃放在很多人看来是一件再简单不过的事情,只要用明火点燃一下引线就可以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有的人在购买时不辨真伪,买了劣质品;在燃放时,不分地点和场合,乱扔乱放;不懂得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出现引线火星熄灭、哑炮等意外情况时的应急处理办法;由此也酿成了不少悲剧,轻则伤人肢体,重则夺人性命。1999年在杭州举行的国际烟花节期间,某烟花厂厂长因向礼花弹炮口探视而被突然冲出炮口的礼花弹当场炸死;2000年2月份的一个傍晚,哈尔滨一男子燃放大型礼花,点燃后礼花未喷射,他上前查看时,礼花弹突然爆炸,该男子当场被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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