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油库、施工单位共同派出动火现场监护人,油库为主监护人。
11.动火点在距离其他油罐15m以内,对油罐安全可能有威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
(1)应立即停止该罐作业。
(2)关严该罐顶孔盖,并用淋湿石棉被捂住呼吸阀;或用长胶管与呼吸阀口连接引至远处罐顶上。
(3)应采取砌墙或淋水帆布隔离等隔断油气进入动火点的措施,应确认动火措施有效。同时现场应有监护人。
12.动火时,检测油气浓度的仪器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且检测时必须使用相同型号的两台仪器。其操作人员应为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
13.遇有6级以上大风(含6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堵隔离,并控制火花飞溅。
14.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并妥善保管。
15.动火现场5m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16.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必要时应备消防车保护。
17.动火完工后,由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