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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使用的冷冻企业(冷库)安全评价及安全监管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07日
为了配合冷冻企业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监管,推动重大危险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文针对目前漳州市冷冻厂的安全现状和主要存在的问题,提出全市监管部门及企业应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供我市各级综合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日常检查和冷冻企业进行安全管理时参考。
一、重大危险源冷冻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概况
液氨是一种有毒、易燃易爆气体,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品目录》将液氨归类在有毒气体。液氨一旦泄露,会立即气化为氨气,易造成人员中毒,严重可以引发群死群伤事故。液氨的储存和使用是国家安监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将液氨的临界量从100吨定为10吨,这实际上已经把液氨的危险性作为剧毒气体同等看待,因此使用液氨为制冷剂的大中型的冷冻厂都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近年来,我市的液氨泄露事故时有发生,周围人员大转移,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应引起企业、会议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市的冷冻厂的数量近300家,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冻企业有40家左右。主要分布在东山、龙海、诏安等沿海县(市)。由于历史及其他的原因,冷冻企业的建设过程基本上都没有经过“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程序进行审批、建设。普遍存在企业内部建筑物、设备装置之间、与周边建筑(构)物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企业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置不到位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多数冷冻厂建设前建筑物、设备装置及管道的图纸没有送质监或消防部门审核,有的甚至没有图纸就擅自违规违法建设。
重大危险源冷冻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多且复杂,本文列举十大存在的问题,很有必要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逐一探讨研究。
二、解决主要存在的安全问题的安全对策措施。
1、大多数冷冻厂没有取得消防验收手续。大部分冷冻厂的建设至今没有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建设,还有大部分属于早期80年代后陆续建设项目。大部分冷冻厂没有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现在也难以补办消防验收手续,是否考虑安全评价时用消防专篇代替消防验收?
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多数冷冻厂建设前的图纸并没有送消防部门审核,有的甚至没有图纸就擅自违规违法建设。因此这类企业没有也不可能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消防审批手续。根据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应该、也有必要设立“消防安全专篇”对冷冻厂的消防设施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即对企业的消防设施的配置对照国家有关消防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逐项评价,对不合格项提出整改对策措施,确保安全。评价机构应指导和帮助企业进行整改。
2、大部分企业尚未安装防雷设施。是否要求企业安装防雷设施并进行检测合格后投入运行?
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氨机房及液氨储罐区的火灾危险种类属乙类,按照规范要求应配置防雷设施及经防雷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防雷设施比较好整改,只要企业肯花钱就可以整改合格。县级以上气象局防雷检测部门有指定的专门有资质的机构负责对防雷设施进行设计和施工,企业可以委托他们对防雷设施进行改造设计、施工。防雷设施的建设属于安全设施的投入,企业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建设配置到位。应取得气象部门的的防雷检测合格报告书。
3、氨机房的压缩机的电机不是防爆型。
3.1、液氨危险特性辨识
关于液氨危险特性的辨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3.1.1、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进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氨属于Ⅳ级轻度危害。
3.1.2.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划分,氨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
3.1.3.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辨识,氨属于2.3类有毒气体。
3.1.4.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42号),氨属于高毒物品。
3.1.5.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中内容,液氨属于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3.2、氨制冷机房不需防爆设计
近来随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文件的贯彻与落实,针对氨压缩机房是否需要防爆设计引起了更多人员的关注,特别是设计和安全工作者的关注。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研究法律/规范的条文,条文不明确时要研究立法者的原旨、条文的上下文含义、该规范的目的价值和利益成本分析,乃至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重点学习 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范。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2.1.1条对 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 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为此,氨制冷机房是需要进行防爆设计的。但整个规范的立法宗旨,认为其根据: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1.0.1条为 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氨发生泄漏后引起爆炸的风险很小, 强制所有氨制冷机房进行防 爆设计不符合立法目的“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立法目的对于具体 条文的解释应有统领和指导作用, 个别情况下甚至可做出与具体文字 通常含义相异的解释。另外学习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后得知也是不需要进行防爆设计的。 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第7.2.11条制冷机房照明宜按正常环境 设计。照明方式宜为一般照明,设计照度不应低于150lx。 其条文说明是这样解释的: 7.2.11原规范要求氨制冷机房照明 应选用防爆型灯具,本次规范修订,根据(美国)国际氨制冷学会第 111号公告的建议,在氨制冷机房设有事故通风机及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并执行本规范中第7.2.1条控制要求,当出现氨气意外泄漏时, 能保证制冷机房氨气浓度控制在4%以下,远远达不到氨气的爆炸下 限(16%),因此氨制冷机房是安全的,此外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 国制冷行业的运行经验, 尚未发生过氨制冷机房出现漏氨时因电气火花引发爆炸的先例,所以机房照明可按正常环境设计。但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和事故风机(防爆型)还是必须要安装且要实现联锁控制功能。 
4、冷冻厂的建筑物与周边敏感建构筑物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氨机房与明火点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如锅炉房与氨机房的距离往往不足25米,整改难度大,是否采取防火墙隔离?
根据《建规》的解析:明火指的是有外露火焰、高温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散发火花指的是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的固定地点;明火设备指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如明火加热炉、废气焚烧炉、乙烯裂解炉等。
锅炉属于明火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1.1 丁类第2项条文解释中“丁类”第2项的生产特性是虽然利用气体、液体或固体为原料进行燃烧,是明火生产,但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不易造成火灾,虽然也有一些爆炸事故,但一般多属于物理性爆炸。这类生产如锅炉、石灰焙烧、高炉车间等。明确了为明火生产。但同时也明确了“固定设备内燃烧,不易造成火灾”。并特以 锅炉为例。
明火地点的术语解释是室内外有外露 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大家注意:明火地点指外露,而锅炉是设备内燃烧。且已经明确定义了锅炉为丁类,所以,燃油、燃气锅炉不属于明火地点。
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如下:
⑴、燃油燃气锅炉,如果没有飞火的烟囱、高温炽热表面,就不算是明火。燃煤的锅炉炉口及烟囱如果没有采取控制外露火焰的措施,应算是明火。应具体情况具体确定。
 ⑵、燃煤锅炉房与氨机房的距离,应以燃煤的锅炉炉口或烟囱口与氨机房的氨储罐或用氨设备设施的的距离来计算。
⑶、燃煤的锅炉炉口或烟囱口与氨机房的氨储罐或用氨设备设施的的距离不足25米大于10米,可采取设置防火墙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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