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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拆除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18日

    易爆、易燃、有毒、易污染环境化工装置的拆除具有拆除难度大、危险因素多等不利因素,为加强拆除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拆除施工能够顺利进行,需成立装置拆除工程指挥部,负责整个拆除工程的施工组织。
       
        1、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参加装置拆除的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 。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2、对需拆除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3、需要外部力量协助时,要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书。装置交付拆除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装置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
        4、装置拆除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包括盲板抽堵、检修、动火、临时用电、动土、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
        5、装置拆除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应退出装置区:
        5.1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5.2不得向大气或反应釜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
        5.3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
        6、装置拆除前,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6.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
        6.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3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釜时间,确保不留死角。
        6.4吹扫置换及拆除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
        6.5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应将反应釜夹套内的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
        6.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7、盲板的加、拆管理。
        7.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7.2须按拆除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
        7.3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7.4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7.5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7.6对槽、罐、釜、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8、凡需拆除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
        8.1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8.2凡在含有可燃介质的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8.3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8.4动火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
        8.5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8.6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8.7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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