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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04日
6.   射线探伤事故应急预案
6.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                   》工程突发的工业射线探伤辐射事故。包括放射源丢失事故、源收回屏蔽容器时失败事故、导管损坏导致源泄露事故、装源的源组件破损而导致工作场地的污染事故和在使用工业射线探伤装置过程中造成的超剂量事故。
6.2.由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任应急处置预案指挥,统一组织事故处理。
6.3.公司法人担任总指挥,其职责:及时听取事故情况汇报,立即召集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向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并负责整个事故的处置工作。主管安全公司的领导任副总指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有综合部经理、检测部经理、技术部经理、项目经理组成。
6.4.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在总指挥的统一部署下,开展事故现场救援、调查处理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5. 应急处置程序
6.5.1. 一旦发生放射性安全事故,放射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6.5.2 放射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发生放射性安全事故,应在报告的同时,立即封闭现场,组织控制区内的人员撤离,控制事故的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6.5.3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急出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工作。
6.5.4 综合部立即组织应急处置用器材运往现场,根据不同类型事故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并保证现场车辆使用,以运送物质、及时将受照人员送往医院。
6.5.5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负责向市政府省环保局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以及放射装置生产厂家等赶赴现场增援。
6.5.6根据应急方案,抢救人员应分批、轮流进入事故现场。进入事故现场前,抢救人员应佩带专用防护用品、个人剂量仪和报警器,并携带专用抢救工具;场外应有专人监护、接应,并记录每位抢救人员的受照时间、剂量。抢救人员在事故抢救过程中的累计剂量最大不得超过10雷姆。
6.5.7本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有应急指挥部提出,市政府同意后,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6.6.善后处理
事故处理完毕,由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配合环保、卫生、公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a) 安排受照人员进行相应的体检和医疗。
 b) 对事故抢救人员安排专项体检、疗养,并将抢救中所受的辐射剂量记入其个人档 案。
c) 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d) 对不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7.   附件
7.1. X射线安全距离计算书
7.2. γ射线安全距离计算书
7.3. 现场辐射工作场所剂量监测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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