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油气长输管道项目用地管理的主要内容
油气长输管道项目用地 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获取项目核准的支持文件;根据管线路由评估项目土地使用成本;制定用地需求和计划,制定管道通过权策略;与政府相关部门就补偿标准进 行谈判,政府发布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证书;关注补偿费用落实情况,处理补偿纠纷事件和土地冲突事件;与穿越设施的产权单位协商穿越施 工和补偿事宜;保护生态环境,督促施工方节约用地,做好地貌恢复、土地复垦。
(二)油气长输管道项目用地管理的方法
在 油气长输管道项目用地管理中,管道企业不仅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减少土地占用,更应该以《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 法律体系为支撑,通过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的合作来制定有效的管道通过权策略,从而使用地管理在项目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1.节约用地的方法。 管道企业要节约用地成本,从根本上还是要减少对土地的占用。一些技术手段,如优化管线路由(减少耕地占用和穿越次数)、同一项目中不同管径管线同沟敷设、 合并建站等都可以减少土地占用。此外,管道企业的承包商在管道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的作业宽度施工,杜绝超占地作业,减少土地冲突事件的发生。
2.充分发挥法律体系的支撑作用。长输管道项目的用地虽然比较特殊,但是所有问题都只能从法律层面和政策上找突破口,用理论指导实践,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管道项目的临时用地、永久性用地的取得和补偿都可以通过《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调节。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 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相应地,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将“征用”改为了“征收”,《物权法》中也分别规定 了“征收”和“征用”的条款。区分“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实践意义在于:不是所有的公共建设都需要进行转移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征收,一些项目可能只需 取得土地使用权即可满足需要。因此,管道通行用地的取得并不需要执行土地征收程序。《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明确了将管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有利于解决管 道建设同城乡规划之间的矛盾;同时也明确了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原则,要求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物权法》明确 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地上、地下分别设立,那么公路铁路方取得了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管道企业就不需要向公路铁路企业支付土地使用费用(只支付安全措施费 用)而直接取得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物权法》中关于地役权的规定,管道企业可以尝试以协商方式取得管道通过权,补偿数额也由谈判来确定。
以地役权的方式设立管道通过权还具有以下优点:一是使管道企业取得管道通行和限制用地有法律及程序可依。对于土地权利人来说,管道通过权的补偿不仅是实 际损害补偿,还包含了对限制土地的损失补偿,应远远高于临时用地补偿方式。对于管道企业来说,可参照关于地役权的规定与土地权利人进行相关问题的谈判。二 是通过协议方式设立管道通过权。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土部门不用先征收再划拨给管道企业使用,而是由管道企业直接与村集体协商管道通过权,直接将通过权 补偿支付给村集体。这样可以减少土地的浪费和减少补偿款的支付环节,甚至避免补偿款被层层截留的现象。三是设立管道通过权可以对土地的利用进行调节。调整 不动产利用关系的用益物权主要是通过诸多土地权利的合理设置以实现土地上各种利益的分配。管道通过权可以通过管道企业和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之间协商约定而 分配各自的权利义务,这种方式比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调节要灵活,而且能实现人们对土地最大限度进行利用的愿望。
四是当前对管道的保护体现为 对破坏管道安全行为的事后处罚,而不是以预防为主要原则。管道通过权的物权性质可以排除他人对其权利的妨害,而不必以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救济要件。因 此,管道通过权制度的建立在管道保护方面优于管道侵权制度,其物权属性的利用可以满足管道保护预防原则的实现。五是一次性生态补偿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管道 工程的廊道效应问题,借鉴地役权的环境法意义,可以在管道通过权权利中设定管道作业带范围内可以容忍的破坏,并将该权利赋予管道建设单位,管道建设单位在 施工完成后,有义务对工程形成的干扰廊道进行长期性生态恢复和廊道重建。
(三)制定有效的管道通过权策略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油气长输管道项目管理模式是PMT(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小组)+EPC(总承包商)+PMC(项目管理承包商即监理)。PMT在实现项目 目标过程中贡献很小,大部分工作都由EPC来完成。在项目实践中,虽然建设单位是项目用地管理的主体,但必须有承包商(EPC及其分包商)的协助,双方必 须在对抗的合同关系背景下,通过合作制定出有效的管道通过权策略。
策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PMT、EPC及其分包商合理分工。通常PMT负 责省级以上协调,EPC负责县市乡协调,而EPC分包商则负责村镇的具体操作;有足够的协调人员、办公和交通保障;有独立的费用审批支付体系,依据所签订 的协议,对补偿费、土地管理费、协调费、咨询服务费等管道通过权费用,由PMT审批后直接支付,以减少层级环节;制定有提前量的用地计划,计划中明确用地 位置、面积、作业带宽度、用地性质、用途、用地起止时间;进行详细的基础资料统计,会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共同进行现场交桩、放线,以及用地地类、地 面附着物、面积调查登记统计、确认、审查和审批;成立处理补偿纠纷、阻工事件的专门工作小组;对施工队伍进行土地法规宣传教育,规范其用地行为,尽可能减 少建设用地,要求其文明施工,保护生态环境、地方设施和群众利益,共同营造和谐的施工社会环境;杜绝未批先用,超占、乱占、滥用土地行为;做好施工中弃土 弃渣处理、地形地貌恢复和土地复垦;通过一些无偿的援助行为,例如为村民整修道路桥梁、修缮水利设施、收割庄稼、捐助学校等赢得地方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四、结语
“征地难”是线性工程项目建设存在的共同问题,因此项目用地管理逐渐成为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油气长输管道项目用地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取得管道通过 权,但是我国没有单独的管道通过权制度,造成油气长输管道项目用地的取得十分困难。欧美等具有悠久管道历史的国家普遍建立了管道通过权制度,即在土地使用 制度中确立了管道通过权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对于规划审批的管道项目,法律赋予项目所需土地的“强制使用权”;另一方面,对因管道建设和运行给土地所有人 带来的限制和损害,规定分别予以补偿和赔偿。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 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但在目前的管道工程建设中,阻工是非常普遍和严重的问题,而且强制法律手段很少也很难被采用。国外的 管道工程实践也证明了保障管道建设顺利进行的最好方式不是土地的强制使用政策,而是达成“管道通过权协议”,我国管道工程建设中很多的用地问题最终也是通 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的。因此,通过协商方式约定管道通过权及其补偿标准是比较可行的政策手段。设立管道通过权对管道建设用地的取得与补偿、土地利用各方权利 的平衡、管道的安全保护和管道廊道生态环境的保护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