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5.12涂装作业场所采用有机溶剂除油时,与相邻生产部门的封隔墙材料应符合GB50016规定的耐火极限时间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名称 | 耐火等级 |
构件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墙 | 防火墙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3.00 |
承重墙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2.50 | 不燃烧体 2.00 | 难燃烧体 0.50 |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 | 不燃烧体 2.00 | 不燃烧体 2.00 | 不燃烧体 1.50 | 难燃烧体 0.50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25 |
非承重外墙 | 不燃烧体 0.75 | 不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25 |
房间隔墙 | 不燃烧体 0.75 | 不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50 | 难燃烧体 0.25 |
柱 | 不燃烧体 3.00 | 不燃烧体 2.50 | 不燃烧体 2.00 | 难燃烧体 0.50 |
梁 | 不燃烧体 2.00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难燃烧体 0.50 |
楼 板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0.75 | 难燃烧体 0.50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难燃烧体 0.50 | 燃烧体 |
疏散楼梯 | 不燃烧体 1.50 | 不燃烧体 1.00 | 不燃烧体 0.75 | 燃烧体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 不燃烧体 0.25 | 难燃烧体 0.25 | 难燃烧体 0.15 | 燃烧体 |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1 甲、乙类厂房;
2 甲、乙、丙类仓库。
5.5涂装作业场所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 甲类厂房 |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 |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 高层厂房(仓库) | 民用建筑 |
耐火等级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 四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12.0 | 12.0 | 12.0 | 14.0 | 16.0 | 13.0 | 25.0 |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 12.0 | 10.0 | 10.0 | 12.0 | 14.0 | 13.0 | 25.0 |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12.0 | 10.0 | 10.0 | 12.0 | 14.0 | 13.0 | 10.0 | 12.0 | 14.0 |
三级 | 14.0 | 12.0 | 12.0 | 14.0 | 16.0 | 15.0 | 12.0 | 14.0 | 16.0 |
| 16.0 | 14.0 | 14.0 | 16.0 | 18.0 | 17.0 | 14.0 | 16.0 | 18.0 |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 | 一、二级 | 12.0 | 10.0 | 10.0 | 12.0 | 14.0 | 13.0 | 6.0 | 7.0 | 9.0 |
| 14.0 | 12.0 | 12.0 | 14.0 | 16.0 | 15.0 | 7.0 | 8.0 | 10.0 |
四级 | 16.0 | 14.0 | 14.0 | 16.0 | 18.0 | 17.0 | 9.0 | 10.0 | 12.0 |
高层厂房 | 13.0 | 13.0 | 13.0 | 15.0 | 17.0 | 13.0 | 13.0 | 15.0 | 17.0 |
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 ≥5,≤10 | 25.0 | 25.0 | 12.0 | 15.0 | 20.0 | 12.0 | 15.0 | 20.0 | 25.0 |
>10,≤50 | 15.0 | 20.0 | 25.0 | 15.0 | 20.0 | 25.0 | 30.0 |
>50 | 20.0 | 25.0 | 30.0 | 20.0 | 25.0 | 30.0 | 35.0 |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5.6涂装车间厂房四周应按GB50016的规定设置消防通道,长度和宽度均超过160m的超大厂房,若消防设施的150m有效范围无法保证厂房面积全部覆盖,应设置厂房内消防车道。且门洞净高、净宽不应小于4m,车道净宽不应小于3.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6.0.6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1涂装设备设计应符合GB4064、GB5083的通用安全要求,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的专业安全要求。
《电器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已作废)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略)
6.5烘干、固化设备
涂装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涂层干燥、固化用烘干室设备的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GB14443的要求。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略)
6.6废气处理设施
涂装作业通风排气装置排出的气体有害物浓度超过GB16297中的规的大气污染排放限制时,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废气处理设施安全要求应符合GB20101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已作废)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 20101-2006
4.1 涂装作业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使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GB6514-1995中5.2.1的规定时,应采取通风排毒措施。通风排气装置排出的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16297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时,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
4.2 净化处理措施应根据涂装工艺条件和污染状况选择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或液体吸收等净化装置,净化后排人大气的污染物应符合GB16297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
7.1涂装工程火灾危险区域按GB6514-2008和GB50016-2006分类,与涂漆区相邻场所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按GBGB6514分为1区、2区、排爆炸危险区域;喷粉区按GB15607相对应的爆炸性粉尘环境区域分为11区、22区、非爆炸危险区域。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08
5.1.3 电气设备防火防爆
5.1.3.1涂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安全,可靠。涂漆区内一般不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需设置时,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5.1.3.2涂漆区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划为1区危险区域,其通向露天的门、窗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为2区。
5.1.3.3封闭或半封闭涂漆工艺装置内部为1区危险区域,其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为2区。
5.1.3.4与涂漆区相邻车间之间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墙上的门亦应是不燃烧体。
5.1.3.5用有门的隔墙与涂漆区隔开的相邻场所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见表8。
5.1.3.6涂漆区内爆炸性粉尘环境划为11危险区域。
表8与涂漆区相邻场所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略)
7.9喷漆室不应用于交替喷漆、烘干,特殊情况下使用喷漆、烘干两用设备,必须符合GB14443和GB14444的特定条件。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
4.6.3 喷漆室不宜兼作烘干室。对于不得不交替进行喷漆及烘干作业的喷烘两用房,应保证达到下列各项要求:
a)设备内部残留的漆渣能随时清理干净;
b)加热器、电气设备及导线不接触漆雾;
c)烘干工作温度低于80℃;
d)通风和加热系统分别符合4.3.2.2和4.2.1.2a)的规定;
e)符合GB6514和GB14444中的相关安全要求。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9 喷烘两用喷漆室
9.1 喷烘两用喷漆室通风系统应使排出气流中各溶剂蒸气的浓度低于其燃烧极限下限值的25%。
9.2 喷烘两用喷漆室内表面应经常清理,以尽量减少可燃物的沉积。
9.3 应设置温度限制开关,当烘干温度超过设定温度时,自动切断烘干设备的加热源。
9.4 喷漆设备、烘干设备和通风系统应有连锁装置。当烘干设备处于运行或带电状态时,喷漆设备应自锁或整体移出。
9.5 烘干设备运行前应移走喷漆室内所有的易燃和可燃液体。
9.6 有动力车辆进人喷烘两用喷漆室前应卸下除少量用作动力燃油外的所有易燃物。
9.7 喷烘两用喷漆室应符合GB 14443和GB 6514--1995中5.2.1的有关规定。
7.11有限空间内的涂装作业条件应符合GB12942的要求。
《涂 装 作 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12942(略)
8.8正常情况下,连续或经常存在爆炸混合物的场所和喷漆室内部不宜设置电气设备,但由于测量,维修或控制要求不得不设置电气设备,则应按GB50058规定的防爆要求安装。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规范》GB50058
第2.5.1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宜将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
二、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三、爆炸性气体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
四、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9.1高大厂房应有防直击雷的设施,精密电气设备、控制系统应有防感应雷的设施,其检测指标应达到GB50057的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第3.2.1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 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五、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
第3.3.1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井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
第3.4.1条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网格。
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 20m时,可仅沿周边敷设一圈避雷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