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控制SO2、COD等常规因子,对上述毒性物质的监管和控制不够、很多环境问题被忽视,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企业的治污方向,使其不愿意也没有必要投入足够的资金和科研力量解决真正的更为严重的污染问题,企业的环保科研投入严重不够,这是近些年来化工行业污染治理的技术水平几乎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之一。
4、环境风险防范不到位
环境风险排查统计表明,很多企业存在多个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监管和控制难以实现;排污口未规范化管理,清净下水管线排出的已经不是“清净下水”,部分企业有意利用其排污;在线监测仪器安装与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往往形同虚设;63%的企业没有消防水收集池、77%没有初期雨水收集池,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泄漏物料、消防水及污染雨水等极易通过下水和雨排系统进入外部水体,造成污染事故;区域内普遍缺乏统一的环境风险应急防范措施、监测体系和应急预案。
5、环境监管能力不够
环境监管力量的分配直接关系到新污染源的布设和老污染源的控制。根据全国环境风险排查情况,已有化工项目的直接监管者大都是地市级及以下环保部门;新的化工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仅占1.7%,由地市级及以下环保部门审批的达77%。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往往缺乏化工企业毒性污染物的监测仪器和合格的技术管理干部,面对数以万计的化工企业,其监管能力远远不够,客观上给企业违法创造了条件。
6、被动环保的局面还将持续
由于技术水平、观念意识所限,我国尚处于被动环保阶段,即企业在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以一种应付和被动的方式考虑环境保护;而我国环保
、法规制度在规范性、严格性方面存在的不足,使得这种被动环保还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环保执法地位和能力有限。现阶段环境保护执法处于“两高一低”的尴尬局面,环保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这是近年来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根源所在,也是环保法规成为“豆腐法”、环境违法有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如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不仅造成了数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据专家估计污染事故对当地的环境影响将持续很长时间,而环境执法部门对污染单位的最高罚款额却不得超过100万元,对违反环评法擅自开工建设、投资数十亿元的项目进行处罚时,企业的违法成本最高不过才20万元。
(2)环保是成本而不是效益。企业是环境保护的主体。在自觉环保阶段,环保是效益:对环境友好的企业才能占有市场,生产过程污染程度低、清洁水平高的产品才更具有竞争性。而在目前的被动环保阶段,环保是成本:尤其对于重污染行业,污染治理投资已经在企业的成本中占相当大的比例,甚至说部分产品是由环保成本来决定它是否赢利。环保投入越少,企业的经济利润空间越大。另外,不同审批部门、不同地区左右了相似的企业环保成本不同,出现水涨船高、趋利避害的现象。如国家环保总局审批要求高、地方环保部门审批要求低,企业为降低环保投资,倾向于以各种手段和名目向地方环保部门报批项目;如东部较发达地区地方环保标准严、西部地区地方环保标准松,企业倾向于以支持西部开发等名义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以低标准进入。执法环境的差别、地区性的差异决定了环保成本的高低,也是导致前述布局性问题、地方监管不力、污染转嫁等问题出现的诱因。
(3)环境影响评价变成一种产业。多数化工石化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同程度地存在内容不完整、针对性不强、深度不够、整体水平不高等问题。主要原因包括:近几年经济发展过快,项目太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法规性技术文件的编制演变成了一种产业,为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和更大的环评市场,环评单位为完成任务,粗制滥造;多数环评单位对化工行业的业务不熟悉、不懂生产工艺,“先天不足”的缺陷使报告书对毒性污染物关注和评价不够;短浅的地方保护主义和狭隘的经济发展模式,促使各地政府对环评工作行政干预太多,客观上给报告书的编制带来难题和阻碍;为迎合建设单位的需求,环评单位往往过多从节省投资和加快建设的角度出发,对化工项目选址的环境可行性评价深度不够、环境风险评价深度不够,整体水平不高。
化工环保问题的解决对策
“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调整化学工业布局,淘汰高污染化工企业。对化工石化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应从下面几个环节着手加以缓解和解决。
1、合理规划、优化产业布局
根据国家划分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对各地产业发展规划进行分类控制。环境敏感区域的发展必须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兼顾地方发展,考虑子孙后代的环境权利,从全局角度开展规划、制定标准法规,并在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如海南岛、西藏等特别需要保护的区域,应结合资源优势和生态特色发展清洁高科技产业,禁止发展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高风险行业。三峡库区等重要水域保护区域,需基于水体保护要求制定产业规划,解决好流域或区域内局部与整体经济发展的矛盾。
大型化工配套基地优先考虑布设在沿海、环境容量大、区域均衡的地区;化工产业立足于园区化、一体化、规模化发展,鼓励化工项目上下游配套,提倡循环经济。目前市场趋于饱和而发展态势又过热的行业,如炼油、乙烯、PTA和煤化工(煤制油、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等)等,应先制定全国性的产业发展规划,在规划环评完成后实施单一项目;新建的煤化工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专业性、功能配套的园区(基地),做到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和“三废”集中治理。
2、新设园区严格把关、已有园区全面整顿
新布设的化工园区应先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风险评价,充分论证选址的环境可行性。不应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5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干线两侧1公里内,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职工宿舍等环境敏感区周边3公里以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主要补给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泉域出露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等。
化工园区应具有集中供水、供热、供汽、供电、废水集中处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基础设施,物料的运输方式和路由选择应最大限度地规避环境风险,应制定区域环境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具备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救援救护能力、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监测能力。
3、对重污染行业进行产销监管
对于农药、染料、有机中间体、铬盐、无机盐、焦炭以及国内资源缺乏而产品又出口的重污染产品,彻底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坚持以满足国内需求为主、严格限制出口的原则;制定出口产品环境管理监控办法,探讨环境资源税(或环境污染税)征收办法;严格监控重污染产品国际贸易动向,坚决打击国际污染转嫁现象;对于国内区域间污染转移应制定更严格的管理办法,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发展经济,尤其应特别关注西部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的保护。
典型的例子是铬盐行业。根据国内需求和国际发展趋势,我国布局4-6家大型铬盐企业(年产5万吨以上)即可满足市场需求,因此应由国家控制其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布局选点应从地域均布性、环境敏感性、贴近市场、铬渣综合利用的局部优势、交通以及现有企业的基础等多方面比较优选。否则,该行业又将出现新一轮的低层次恶性竞争、低于成本价出口、铬渣留给地方政府后破产转移阵地再建厂生产等污染不断扩展的悲惨局面。
4、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结合环境风险排查的成果,分步分块按流域、海域、区域对已有石化化工企业和化工类园区进行全面的环境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所在位置的环境敏感性、污染防治措施的运行效果以及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等。根据评估结论,可将现有企业和园区从环境风险角度划分为:宜发展和控制发展、调整三类:对于环境风险较大的(控制发展类),在采取减缓风险措施的前提下,可允许其有条件发展;对于环境风险已很大的(调整类),应采取搬迁或关闭等措施,促进企业进行战略布局调整,避免加剧现有企业的环境风险。
5、严格市场准入,加大环保科技投入
对污染源的监管、监控中,应考虑对毒性物质如一类污染物、苯系物等特征因子的监控监管,不能仅仅停留在总量控制因子的管理上。应加大对重污染行业的三废治理科研投入,建设国家级的污染治理技术研发平台,如染料、农药、有机中间体等高浓度有机废水的治理,多年来进展不大,应依托有技术实力的科研单位进行产品与配套的治理技术开发。
坚决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和装置,制定化工各行业环保准入条件;化工企业改扩建项目须通过“以新带老”做到“增产减污”或实现区域削减。凡是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地区,应控制新上任何增污项目,以改善环境质量。
6、建立“环保信用”机制
推进中国环保工作的历史性转变,必须摈弃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做到信用环保。
(1)严格法治、重典治污。应综合企业的规模、产品、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效率、环保投入、清洁生产水平、排污及达标情况、违法情况、污染纠纷情况、污染事故、环境义务和社会补偿等各种因素,建立企业的“环保信用”动态档案,向社会公布,与国际市场监督体系接轨,强化环境意识和执法力度,加大处罚额度,让违法企业和有环保污点的单位付出高昂的信用与市场成本。应达到杀一警百的效果;坚决刹住企业向环境偷排三废的违法行为和治污设施不运行的现象。
(2)大力整饬环评队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综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多方面要求,从环境影响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进行评价并作出判断,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依据的重要技术文件,因此,它的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行政审批的准确性和新污染源控制管理的有效性。环评单位应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客观公正评价环境的影响。应通过相关法规制度严格要求,大力进行队伍建设,提高环评人员从业门槛、去粗取精,并综合环评单位的能力、业绩、质量、实际效果以及相关行为等多方面情况,建立环评单位的“环保信用”动态档案,进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