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加强安全管理
3.1.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爆破安全规程》、《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3.1.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1.3 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还应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3.2
制度化
3.2.1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2.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2.3 所有从业人员,每年接受两次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每年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新从业人员上岗前经过“三级”
。
3.3 爆破安全管理
3.3.1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3.3.2 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3.3.3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岗哨,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3.3.4 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明确由一个单位统一指挥。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3.5爆炸物品的使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使用爆炸物品时要有专人监管现场。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现象;自上而下撬掉险石、大块浮石,未清理完毕前其下部不应生产。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3.4 采场安全管理
3.4.1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3.4.2 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3.4.3矿山开采按设计进行,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台阶之间留有清扫平台。作业场所在相应地段设立警示信号、危险标志。露天矿山开采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符合安全要求。能见度较低时,停止作业。
3.4.4边坡设专人定期维护,及时清理疏松岩石。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
3.4.5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3.4.6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3.4.7 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3.4.8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3.4.9废石、废渣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渣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3.4.10 矿区运输道路和运输车辆的行驶要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要求。
3.5 机电设备安全管理
3.5.1 露天矿用设备供电电缆的敷设,保持绝缘良好,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
3.5.2 横过道路、铁路的电缆采取防护措施。
3.5.3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3.6 防排水和防火安全管理
3.6.1 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3.6.2 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口和工业场地等处,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3.6.3 按规定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3.7 职业卫生安全管理
3.7.1 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3.7.2接触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7.3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的规定。作业场噪声不超过90db(A)。
3.7.4 根据气候特点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或防冻避寒措施。
3.8 事故预防
3.8.1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8.2 对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有登记、整改和处理的档案。
3.8.3 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有监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