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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预防水灾事故的安全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1日

    1、加强水情水害预报,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

    ⑴地测科必须将矿井地面及井上、下所有已知或可能的含水区域编录上图。

    ⑵在已知或可能的含水区域附近开采或掘进前,地测科必须根据编录情况提前发出水情水害预报,并及时观测开采或掘进过程中的涌水情况。

    ⑶在已知或可能的含水区域附近掘进时,设计科必须根据地测科的预测预报,留出足够的防水煤柱,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排水措施。

    ⑷在已知或可能的含水区域附近开采或掘进时,地测科必须根据实际涌水情况定期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当涌水量增大时,应缩短预报周期。

    ⑸地测科应定期搜集整理矿井井下的日供水量(含灌浆水量)、排水量和各涌水地点的涌水量,认真分析并及时预报由于灌浆水造成的井下含水区域的水情。在已知或可能的含水区域附近开采或掘进时,地质科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需提前疏干的水源,必须报矿领导批准后安排疏干。

    ⑹地测科必须定期观测地表积水和井下含水区域的水量变化,认真分析各含水体的水力关系,定期做出矿井水情水害预报,并根据矿井和施工地点水情实际情况予以验证,及时修正水情水害的相关参数,提高预报的准确性。

    2、地测科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工作计划,并要在全矿贯彻实施。

    3、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在开工前,要配备足够能力的排水设备,排水设备的能力必须经过机电动力中心计算选型,且经常检修,处于完好状态。

    4、采区或区段掘进过程中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5、井下排水设备系统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确保设备完好,运转(倒替运转)正常。每年对井下主排水设备进行一次排水能力测试,确保排水能力达到规定要求。

    6、矿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治水隐患排查,对矿井有可能发生水灾害地点都要排查到位,不留死角,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隐患威胁到矿井安全生产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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