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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水灾的防治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9日

  ④应装有测定水压的放水管和仪器。

  (6)相邻的矿井或矿块,如其中有一个涌水危险则应在矿井或矿块间留出隔离安全矿柱。

  (7)打探水孔时,如发现岩石变软(发松),或沿钎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钻孔供水量等现象,必须停止钻孔。此时,不得移动钻杆,除派专人监视水情外,应立即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

  (8)在掘进工作面或井巷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如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有水叫声、井底板涌水或其他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主管矿长,采取措施,如情况紧急时,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9)探水、放水工作,应派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10)为预防被水封住,有害的气体逸出造成危险,在进行排水的被淹井巷、探水和放水工作地点,必须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灯具照明。

  三、矿井排水设施

  (1)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其中任一台的排水能力,必须在20h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两台同时工作时,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2)矿井最大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一倍以上的矿井,除备用水泵外,其余水泵应在20h内排出一昼夜最大涌水量。

  (3)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出口处应装设密闭防水门;另一个用于斜井与井筒连通,斜井巷上出口应高出水泵房地面标高7 m以上,水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井底车场轨面o.5m。

  (4)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约2~4h的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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