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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煤矿水害的基本特点及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6日


  
  按导水通道的形态可分为:
  
  (1)点状导水通道:如陷落柱、封闭不良钻孔、岩溶塌洞等。
  
  (2)浅状导水通道:如断层带或断裂破碎带等。
  
  (3)面状导水通道:如发育于顶、底板岩层的各类裂隙等。
  
  不同成因、不同类型的导水通道所诱发的矿井充水形式各不相同。
  
  1.3矿坑充水水量
  
  矿井充水水量是设计确定矿井防排水系统的重要依据,常见的矿井充水水量类型可划分为矿井正常涌水量、矿井最大涌水量和矿井灾害涌水量。实际上,目前对这三个涌水量的真正含义尚没有严格的定义,这给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规范的应用和矿井防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带来了诸多不便,本文认为所谓的矿井正常涌水量是指矿井生产达到设计能力后,在不存在异常影响因素(统计概率平均量)的条件下,矿井所出现的涌水量;矿井最大涌水量是指矿井生产达到设计能力后,在影响矿井涌水量相关因素的极端组合条件下,所产生的矿井涌水量;矿井灾害涌水量是指矿井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出现未预见到的异常突水条件而产生的矿井涌水量。
  
  2我国煤矿水害的新特点
  
  煤矿水害是与瓦斯、煤尘等并列的矿山建设与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安全灾害之一,长期以来,因为煤矿水害而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极为惨重。据不完全统计,在过去的20多年里,有250多个矿井被水淹没,死亡1700多人,经济损失高达350多亿元人民币。可以说,在80年代中期,是我国煤矿水害最为严重的时期,当时在开滦、肥城、焦作等矿区连续发生了多期灾难性突水淹井事故。随后,随着两期工业性试验研究和政府对防治工作监管力度的加大,我国煤矿水害事故呈现出逐年减少的趋势。但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煤矿生产与建设过程中的装备、工艺、技术都有了极大的提高,但煤矿突水事故却频繁发生,特别是2002年至2003年突水淹井事故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3以来我国煤矿发生特大突水事故14次,其中国有重点矿井2次,地方国有煤矿4次,乡镇煤矿8次。在这些突水事故中因小煤窑及废弃矿井诱发的有10次,陷落柱及构造因素诱发的3次,其它原因的1次。仅7-9两三个月内就发生10以上死亡的突水事故13次以上,其中国有矿井1次,地方煤矿4次,乡镇煤矿8次。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惨重。通过对一些突水事故的初步分析,发现新时期我国煤矿突水事故具有如下特点:
  
  1.突水发生的频率呈现上升的趋势,突水灾害的突发性强,人身伤亡较大。
  
  2.灾难性突水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即隐伏导水陷落柱造成的底板高压水突入和废弃关闭的小煤矿导通老空水或地表水溃入。
  
  3.突水发生的矿井与其防治水措施及管理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据初步分析,在近期发生的突水事故中,乡镇煤矿占到70%以上,地方煤矿占到20%以上,而国有重点煤矿占不到10%。由此可见是否加强和重视防治水工作对于有效控制水害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4.突水事故的高发期往往出现于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期,也就是在高产高效的同时,如何保高安全成为我们值得重视的问题。
  
  3煤矿水害事故上升的原因
  
  根据初步调查分析并结合新的条件下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的特点,作者对于我国煤矿水害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形成下列几点认识:
  
  3.1现有水害防治技术手段利用不够,防治水工作规范化程度低
  
  尽管我国煤矿防治水技术实验研究条件和水害探查治理装备较发达国家落后,但由于我国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水害较为严重,我们的煤矿防治水技术与经验尚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长期与煤矿水害斗争的过程中,以煤科院西安分院及有关高校为代表的防治水科研队伍研发、试验并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煤矿水害防治技术、方法和和相关的仪器装备。但由于生产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未能及时调整好快速增长的生产方式与安全配套技术之间的协调关系,致使安全措施难以满足矿井的满负荷甚至超负荷生产要求。重治理、轻防范思想严重,大多数煤矿企业在前几年因效益不好造成高素质人才流失和机构调整减员增效过程中减少了地质及水文地质专业管理人员,企业的防治水技术与管理人员力量不足加上规范化监管力度不够,使得现有的成熟的防治水技术和手段没有得到应用,如突水条件的多信息监测预警技术、地震及其它勘探资料的精细解译技术、突水水源的化学判别与快速诊断技术等没有得到广泛应用。煤矿水害防治安全规程中要求的“有疑必探”的原则没有得到贯彻执行,这必然造成突水的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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