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
(4)采空区应及时密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5)停止作业并己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若需要重新进入,应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准进入。
(6)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7)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的出口5m以上。
(8)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9)爆破后必须通风至少30分钟后,才能进入检查;
(10)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4)防止放炮与火药爆炸的安全对策措施
(1)井下爆破工作应由专职爆破员担任。
(2)专职爆破员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爆破作业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编制爆破说明书;专职爆破员应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作业。
(4)爆破时,应在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并明确规定和公布各信号表示的意义。
(5)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不应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每次起爆时都应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6)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保持地下爆破作业场所通风良好。
(7)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标明进度。两工作面相距15m时,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
(8)间距小于20m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9)装药前应检查采场顶板,确认无浮石、无冒顶危险方可开始作业。
(10)根据《关于在爆破作业中淘汰使用火雷管导火索的通知》的要求,在爆破作业中不应使用火雷管及导火索。
(11)井下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②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③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人车乘坐;
④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⑤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⑥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12)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②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③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 二箱(袋)。
④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防止提升运输伤害、车辆伤害的安全对策措施
(1)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机动车驾驶员应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2)所选购的提升运输设备必须是矿山提升专用设备,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3)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通知中段(水平)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并跟罐监护。
(4)斜井提升必须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原则,严禁人、物混装。
(5)绞车、罐笼、天轮架、防坠装置、防跑车装置、过卷装置、钢丝绳、联接装置等到设备设施,必须每班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6)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精力集中、精心操作。发现异常情况,都应作停车处理。原因未查出、隐患未排除,不得重新开车作业。
(7)严禁人、物混装,严禁不带电下放,严禁放飞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带病上岗作业,严禁信号不明开车,严禁上班时窜岗、聊天、嘻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