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定期对提升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提高设备、设施的完好率。
(9)井下人工推车,推车人员必须携带矿灯。在照明不良的区段,矿灯应挂在矿车行进方向的前端;在能自滑的坡上停放车辆,必须用可靠的制动装置或木楔;一个人只准推一辆车。同方向行驶的车辆的间距:坡度在5‰以下的,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的,不得小于20m;坡度大于10‰的,不得小于30m。严禁推车人员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10)车辆通过巷道口、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等情况,应及时发出警号或停车相让。
6)防止触电安全对策措施
(1)矿山电气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单人作业。
(2)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3)电气线路须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照明线与动力线须分别设置。选用的井下电缆及其敷设必须满足相应的安全要求。
(4)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不大于127V;各作业面不大于36V。
(5)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应接地。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形成接地网。
(6)电线接头均要用绝缘胶带包扎,不得裸露;刀闸开关要保持完好。
(7)电器保护
①井下线路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漏电报警器;
②在变配电室(箱)一次母线侧,设避雷装置。
③每天由值班电工对检漏装置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必须灵敏可靠),不得任意取消。
④用电设备必须有继电保护装置。
(8)矿井电气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对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电和送电,以及对700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检修,应持有主管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②不应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③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把手均应加锁,应验电、放电和将线路接地,并且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④不应单人作业。
7)防止地面塌陷的安全对策措施
(1)矿方应按设计圈定的地表错动边界线范围,在地面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在圈定的地表错动边界线范围不得兴建建筑物。在此范围内应设立观测点,及时定期观测,做好预测预报。当出现位移变化较大时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井下开采过程中留有的顶柱、矿柱应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回采;
(3)有条件的地段可将掘进废石等对采空区进行充填。
(4)今后对出现塌陷坑的地区,应及时进行充填,防止地表与井下产生水力联系,如有积水的应予以排干,有流水入侵可能的要修筑截水沟。
4、把实施安全标准化与搞好当前的安全生产有机地结合起来。
1)建立起动态安全管理系统,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突出矿山各个生产环节的风险辨识和预控,最大限度地消除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运用PDCA循环法,每项工作完成后进行绩效考核,找出不足和问题,再改进、再提高,循环往复,进而达到提升矿山本质安全,从而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