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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技术—爆破材料的运输、贮存与销毁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5日

  (7)井下爆破器材库必须有单独的通风风流,回风风流应直接进入矿井的回风巷道内,并保证每小时有4倍于爆破器材库总容积的风量。

  (8)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连通巷道都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高压水管,出人口处必须设置向外开放的防火铁门。

  (9)有矿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下爆破器材库的附近,必须设置岩粉棚,并定期交换岩粉。

  (二)爆破器材库贮量规定

  (1)爆破器材库分为矿区总库和地面分库。总库对分库或井下库(站)发放供应。禁止总库直接将爆破器材发放给爆破员个人。

  (2)总库的总贮量:炸药不得超过本矿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一年生产用量。

  (3)地面分库的总贮量:炸药不得超过3个月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4)硐室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100t。

  (5)井下爆破器材库<站)贮量:炸药不得超过3昼夜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10昼夜生产用量。

  (三)爆破器材库贮存爆破器材的规定

  1.爆破器材允许共存的规定

  (1)雷管与导火索不准共存。

  (2)黑火药与导火索不准共存。

  (3)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酸铵类炸药不准共存。

  (4)硝化甘油类炸药、硝酸铵类炸药、黑火药和雷管,任何两种都不准贮放在一个库内。

  (5)雷管、黑火药、导爆索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任何两种不准存放在一个库内。

  (6)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导火索不准存放在同一个库内。

  在表8—11允许一个库内同存的爆破器材库房内不准存放任何氧化剂、可燃物、酸、碱、盐、溶剂以及能产生火星的金属物。

 

 
注:1.“O”表示二者可同库存放;“一”表示二者不准同库存放。
         2.库内有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其中任何两种危险品应能满足同库存放要求。
           3.硝铵类炸药包括硝铵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铵梯黑炸药。

  2.库房内堆放爆破器材的规定

  (1)雷管应放在木架上,每格只准放一层,最上层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1.5m;若放在地面上时,地面应敷设软垫或木板,堆放高度不准超过1m,以防坠落引起爆炸。

  (2)炸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8m,宽度以4箱为限。袋装高度不得超过两袋,箱下应垫方木或木板,箱堆间距应大于0.3m,与墙距离应大于0.5m(井下炸药库为0.2m,人行通道不得小于1.3m)。

  (3)不同牌号、不同规格、不同出厂日期的爆破器材,应分别存放。

  (4)库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良好,并保持适当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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