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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技术—爆破材料的运输、贮存与销毁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5日

  (五)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的规定

  (1)在竖井、斜井用罐笼运输爆破器材至爆破地点时,应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使他们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2)罐笼运输爆破器材时,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用吊罐或斜坡道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运输爆破器材的设备,除操作人员、爆破人员之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同罐乘坐。

  (3)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准超过罐笼的边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超过两层,其层间须铺软垫;爆破器材运到井口后,应及时运到爆破地点,禁止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4)禁止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运输爆破器材。

  (六)人工搬运爆破器材的规定

  (1)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必须将雷管和炸药分装在两个背包(或一个木箱分两格)内,严禁把雷管装进衣袋里。领到爆破器材后,应及时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2)禁止提前班次领爆破器材或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点停留。

  (3)在夜间或井下搬运爆破器材时,必须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防爆灯。

  (4)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①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人次;

  ②拆箱(袋)搬运炸药:20kg;

  ③背运原包炸药:一箱(袋);

  ④挑运原包炸药:二箱(袋)。

  三、爆破器材的检验与销毁

  (一)爆破器材的检验

  (1)对新人库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抽样检验,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2)爆破器材的检验应由爆破技术人员、库房保管员和试验员联合组织进行。

  (3)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应选择安全的地点进行。

  (二)爆破器材的销毁

  爆破器材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不能使用时,必须销毁。销毁具体规定如下:

  (1)销毁爆破器材前必须填写详细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待批准下达后,方可进行销毁。销毁爆破器材时应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2)销毁爆破器材的方法有爆炸法、焚烧法和溶解法。

  1)爆炸法

  ①在大风、下雨、下雪和夜间不良气候条件下,不准采用爆炸法销毁,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使用雷管起爆。

  ②销毁雷管必须采用爆炸法,销毁时应将雷管包装完好,放在土坑里,用2—4个药卷引爆,一次销毁雷管数量不得超过1 000发。采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的重量不得超过20kg。

  ③爆破后如发现未销毁完的炸药,应收集起来,进行二次销毁。

  ④安全距离与销毁数量有关,按照规程的规定选择销毁场地和确定安全距离。

  2)焚烧法

  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采用焚烧法销毁,采用焚烧法应注意如下事项:

  ①销毁前必须认真检查被销毁爆破器材中是否有雷管,而后将焚烧的爆破器材放在燃料上,每个燃料堆焚烧的爆破器材不得超过10kg,药卷在燃料堆上应排列成行、互不接触。

  ②待焚烧的有烟或无烟火药,应散放成长条状。其厚度不得大于10cm,条间距离不得小于5m,各条宽度不得大于30 cm,同时点燃的条数不得多于3条。焚烧火药,应严防静电、电击引起火药燃烧。

  ③禁止将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

  ④点火前,应从下风向敷设导火索和引燃物,必须在一切准备工作完毕和全部人员进入安全地点后,方准点火。

  ⑤燃烧堆应具有足够的燃料,在焚烧过程中禁止添加燃料。

  ⑥焚烧完毕,经检查确认完全冷却后,方准进行下一批爆破器材的焚烧。

  ⑦焚烧法的安全距离,应按烧毁的炸药量计算确定。

  ⑧烧毁胶质炸药,一次最多不得超过5kg。

  ⑨爆破器材全部烧毁完毕后,认真清理场地,打扫干净,待场地完全冷却后,方准离开现场。

  3)溶解法

  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采用溶解法销毁。允许在容器中溶解销毁爆破器材。不溶解的残渣应收集在一起,分别用焚烧法或爆炸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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