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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小采石场的安全开采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18日

  二、对策与建议

  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入关键阶段,建立采石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是我们遵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面临的重要任务。

  1.统一规划,科学布点,合理开采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的规定,对拟建采石场的资源储备、矿址选择、矿区范围、矿体结构、地质安全和开采年限等进行初步勘察和论证,坚决杜绝由村、村民组与业主协商确定采石场的开采点现象;禁止采石场未经批准私自转让;规定采石场投资规模起点,新建矿山开发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采石场采矿权获得后,业主要按规定一次性付清征地及赔偿费用,以减少村、组乱收费现象,降低采石场的开采和生产成本;投产前须经过安全验收。

  2.整合企业,规模开采
  针对同一开采面多家业主开采和同一开采证多家业主开采现象,按开采面将小的采石场按照资本、资源等生产要素进行整合,企业按其选择的股份或合伙方式进行整合,使之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一个开采面只能由一家企业进行开采,企业内部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生产,统一安全管理。扩大采石场的生产规模,淘汰和关闭不具备基本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间的扯皮纠纷,互相干扰开采和采石场企业规模小,安全隐患得不到治理的状况。

  3.规范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面对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采石场,在整合的基础上,提高采石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和水平尤为重要,是搞好采石场安全生产的关键。采石场除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机制外,每个采石场必须聘请具有采矿专业的中专以上水平的人员为技术人员,对矿长和安全员每年应进行培训和考核,凡是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采石场,在按照《安全生产法》处罚的同时,应给予其矿长、安全员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强化采石场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工作,除矿长、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由市县有关部门负责外,一般工人的培训由乡镇监督企业进行培训。各类人员均要持证上岗,未经培训的一律不得从事开采作业。

  4.改进开采工艺,坚持安全第一
  采石场现行的开采工艺多数采用台式钻机钻炮孔,台式钻机从设备结构上只能从岩石的中部或底部进行开钻,然后施爆,违反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标准和《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伞檐、掏洞开采。因此,必须淘汰台式钻机和工艺,改用风钻或立式钻机钻孔,才能自上而下按规范开采。同时,对炮工制定考核要求,凡施爆作业中造成伞檐、形成掏洞的,给予处理,直至吊销证件。鼓励采石场业主投资,进行机械化开采,尽量减少劳动力的投入,减少伤亡事故。

  5.建立完善监管机制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是解决采石场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现象和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关键。目前对事故隐患采取突击性的“地毯式”检查,虽对事故隐患的集中整治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必须在监管机制和手段上创新,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形成覆盖全面、动态管理、长期有效、保障有力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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