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不同所有制煤矿的差距
从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情况来看,呈现出: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最高,国有重点煤矿次之,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最小。这种随不同所有制变化的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变化特征与我国不同所有制煤矿的安全投入、监管力度不同造成的。国有重点煤矿曾经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其生产运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有重点煤矿在安全投入、生产管理、安全监督等方面都是所有煤矿中投入最多的。国有重点煤矿在1996年,采煤机械化程度就达到了73.27%。但2002年,全国煤炭生产中,手工采煤、爆破采煤和简单机械采煤占40%以上,绝大多数小型煤矿采用手镐落煤、人工搬运等原始生产方式采煤,生产工艺及其落后。那么,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在乡镇煤矿也就不足为奇了。20世纪80年代,中央政府号召煤炭勘察设计单位和国家大小煤矿学习全面质量管理理论,提高煤炭勘察设计的质量,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高生产效率。并由当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验收委员会于1998年8月22日至12月8日对沈阳、西安、选煤、兖州、济南、重庆、武汉、合肥、太原、邯郸、石家庄、北京等12个甲级煤炭(矿)设计研究院和长春煤矿设计院(乙级)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了达标考核验收。进一步巩固了国有煤矿的安全生产。1998年,随着原国有煤矿下放到地方,国家逐渐取消了过去长期实行的对煤炭行业的专项贷款。由于没有同时出台相应的经济、金融配套政策,煤矿安全投入完全靠自有资金;由于煤矿收入不好,就挤压安全投入。到2005年年底,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欠账689亿人民币。同时,中央政府开始将矿业权有偿出让(4元/吨,我国的资源补偿费远远低于世界标准),法律监管还不完善,给“官煤勾结”有机可乘。这几种因素致使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不健全,以重工业为发展特征的背景下,煤矿安全事故是由许多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的。而这样的前提背景是不可能在很短时间内有大的改变。要在这样的背景下降低煤矿安全事故,只有从煤矿的管理上入手,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逐渐完善煤矿安全制度,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同时,大幅提高煤矿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成本,引导煤矿加大安全投入,重视煤矿安全生产。
二、几点对策
第一,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加快煤矿安全制度建设
我国现在处于煤矿安全事故的高发期———经济飞速发展,经济体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此,加快适合经济发展的煤矿安全制度建设是治理煤矿安全之本。
第二,加大科学技术研究投入,加强与开采煤矿有关的基础学科建设,加快技术转化应用的速度,使科学研究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
力争每一个煤矿都要能配备相应数量的总工程师、技术人员,负责煤矿生产的技术安全。由他们对矿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矿工遇到安全技术问题时如何处理以及如何自救。
第三,完善现有法律,加大法律的惩罚力度
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法律的威慑力不够。应该对煤矿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加重刑罚的力度,真正做到“罚的倾家荡产,判的无出头之日”。
第三,充分运用经济手段积极引导煤矿加强安全建设、安全管理
中央政府积极充分运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积极引导煤矿企业加强安全技术研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快设备更新、重视安全科学管理,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加大对煤矿安全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力度。把矿主的经济利益和煤矿安全生产挂钩,把员工的工资、奖金与煤矿安全生产挂钩,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建立“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
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矿工委员会,使煤矿企业时时刻刻都处于监督之中,必须达到应有标准的煤矿安全建设。同时,国家应该给予安全监管部门一定的权力,使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有一定的威慑力,增强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