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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02日
  1. 井口、主副井筒、风硐口附近20M及井下各地点严禁电炉取暖,电、气焊工作应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由专人检查、监督。
  2. 各井口房严禁用可燃性材料构筑,房内不得堆放和使用可燃性材料。
  3. 井下所用电器设备的选择、安装与使用,除必须遵守规程规定外,还必须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及过负荷综合保护。
  4. 井下所有电缆截面的选择和电器的选型必须经过计算,防止过载着火。
  5. 电器设备必须防爆,所有电缆接头必须有接线盒或防爆插头,严禁井下存在失爆现象。如:“鸡爪子”、“羊尾巴”等。
  6. 经常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保证运转部分的清洁,润滑应安全可靠,严禁超温运行。
  7. 所有胶带运输机严禁打滑跑偏,防止摩擦起火。
  8. 井底车场、井口、运输机机头前后5M范围内及其它机电硐室要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9. 各机电硐室、炸药库、皮带运输机上山内要设有消防器材室,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沙袋、沙箱等。
  10. 各主要进风井筒和机电硐室要安装防火铁门,铁门应遮盖严密,易于关闭。
  11. 各地点的消防器材,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管理台帐,注明存放数量、有效期,随缺随补随换。
  12. 井下各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纱线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箱内,用过的废物要专人定期运至地面处理。
  13. 井下要设置完善的灭火洒水系统。
  14. 地面防火除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外,地面还应设置满足消防要求蓄水池,配备增压水泵,泵要定期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15. 井下放炮必须使用矿用安全型炸药,严格按照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放炮作业。
  16. 木料厂、汽车库、仓库、井口供应站、井下炸药库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要建立制度,严格把好防火关,并且要有足够消防器材和专用灭沙。
  17. 油脂库严格按公安消防规定进行建设、管理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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