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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管理是遏制煤矿伤亡事故的重要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09日

    3 遏制事故的有效途径和防控对策
    3.1 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法制秩序
  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提高监察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力度,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发挥大型煤矿人才、装备、技术和管理的优势,推动煤炭企业的兼并、联合和重组。
  我国煤矿开采或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有其宏观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其微观管理方面的原因。要防止事故发生,就必须严肃认真查处每一项事故隐患和发生的每一起事故,就必须从管理上查找诱发事故的真正原因,健全安全法治秩序、将责任事故的处罚与煤矿企业的和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挂起钩来;将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其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和升职挂起钩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地方保护主义;才能真正解决基层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安全法规落实难的状况;才能杜绝官煤勾结、权钱交易等管理上的腐败现象。
  我国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对安全方面的投入只作了一般的要求。有的提出了一定“数量的安全投入”标准,也相互矛盾,导致企业在安全方面的投入难以监督。例如:《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由此看出,《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不相对应。诸如此类法律法规亟待修订和完善。
  例如在刑事处罚方面,建议尽快修改《刑法》,对玩忽职守、渎职犯罪或由于管理原因而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管理人员,应加重刑法力度;在经济处罚方面,建议尽快修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国家对伤亡事故的处罚额度,全面提高事故死亡者的赔偿标准和抚恤金。
    3.2 加强管理,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影响国有煤矿安全生产的个体私营、乡镇煤矿和转包煤矿,应依法限期或坚决关闭。从源头上控制事故的发生。
  (2)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且具有一定发展规模、不影响国有煤矿安全生产的个体私营和乡镇煤矿,给予一定的政策或资金扶持,整合强化。
    3.3 加大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
  煤炭企业全面控制和防止重特大事故,必须在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上做出必要的安全投入,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以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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