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放炮清堵措施:
A、必须严格遵循煤矿《安全规程》中第303条和第304条有关规定达到每个施工人员。
B、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条件下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小于0.6m,但炮泥必须封满。
C、炮眼深度为0.6-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D、炮眼深度超过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E、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放炮处理。
F、必须采用经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
G、每次放炮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H、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若浓度超限,则严禁放炮处理。
I、每次放炮前,必须洒水防尘。
J、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K、严禁放明炮、糊炮,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
L、严格遵守其它放炮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M、现场严格设置警戒,并通知受威胁地点人员撤人。
N、放炮工作严格遵循井下放炮的有关规定。
O、选用有经验的、操作谨慎的放炮员担任放炮工作。
P、放炮后及时排除隐患。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Q、要确保煤仓内通风情况良好,瓦斯浓度不超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