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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运输隐患的科学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19日

    (4)矿井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主要通风机的运行必须由2人及以上的专职司机负责。
    (5)局部通风机和掘进机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5   井下防排水装置
    (1)矿井必须配备3台及以上的水泵,2趟及以上排水管路,水仓、泵房机电设备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
    (2)排水系统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
    6   煤矿提升运输设施
    (1)立井、斜井提升机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27条规定,装设保险装置和提升机后备保护装置,各种保险装置必须灵敏、性能可靠,在正常提升过程中严禁甩掉保护运行。提升机的电控系统、液压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运行要求,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其他提升系统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提升系统除常用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
    (2)各种提升装置中滚筒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9、420条规定。
    (3)立井升降人员必须使用带MA(煤安)标志的罐笼和防坠器,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13条规定对防坠器定期进行脱钩和不脱钩试验。
    (4)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1条要求。
    (5)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6)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规定。
    (7)提升斜井和行驶机车平巷危险区段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必须行人,要经信号工、把钩工同意,并停止行车;对通过人员必须清点人数,确定无人时才可发开车信号。
    (8)提升装置使用的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对磨损、锈蚀断丝超限的钢丝绳和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及时更换,不得违章使用,严禁超载提升。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9)井下绞车安全保护装置制动系统灵敏可靠,提升系统做到“三固定”(开车司机固定、把钩工固定、信号工固定)、“四保险”(保险闸、保险硐、保险杠、保险绳)。信号系统声光齐全。
    (10)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规定。
    (11)井巷中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5条规定。
    (12)井下使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输送带必须选用带有MA(煤安)标志的阻燃带。
    7   煤矿供电及井下电气
    (1)矿井必须有与实际相符的井上、井下供电系统图,该图的绘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矿井至少应有可靠的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意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其他任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3)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条回路。主通风机、提人立井提升机、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应设置双回路供电。
    (4)井下防爆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6)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煤矿电气性能检查细则。
    (7)矿井严格按照《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装设过流、漏电、保护接地装置,“三大保护”装置必须动作灵敏可靠。
    (8)井下电缆必须选用带有MA(煤安)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的联结和铺设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9)电煤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10)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用具有短路、过载荷漏电保护的综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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