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防止明火管理
1、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着化纤衣服;井下(非煤层中)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在煤层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建立严格的下井搜身和人员清点制度,并作好记录。
2、井口房及通风机房周围20m内禁止使用明火,井下严格禁止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矿灯应完好,如果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不得发出矿灯,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3、采取可靠的防灭火和监控措施,防止煤炭氧化自燃。
4、严禁井下存放汽油、变压器油等易燃易爆品。
(二) 防止电气火源管理
1、井下使用防爆机电设备,加强机电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严防电器失爆,所有安装电机及开关地点附近20m巷道内,必须经过瓦斯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才能允许启动设备。
2、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两闭锁”(风、电及瓦斯、电闭锁)和完善系列化设备。局部通风机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并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风筒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以上(含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要撤出人员和切断电源。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3、高分子聚合材料制品,如风筒等,容易因摩擦而积聚静电,当其静电放电时,可能引燃瓦斯、煤尘或发生火灾。因此井下应采用无静电、难燃的聚合材料制品,其内、外两层表面电阻都必须不大于3×108Ω,并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此值。
4、防止机械摩擦火花和冲击火花的产生,采取安设过热保护装置、使用难引火性合金工具(如使用铵铜合金工具等)等措施。
5、 井下电气设备应选用本质安全型的设备。
(三)防止放炮火源管理
1、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严禁爆破。
2、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3、放炮: 放炮必须遵守井下爆破的有关内容的规定。
4、炸药及雷管
(1)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 (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2)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3)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4)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5)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6)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5、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起爆,在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6、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7、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8、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9、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10、在放炮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1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处理拒爆、残爆时,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41条、342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13、 放炮时,应采用正向起爆。
13、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四)防止其它引火源管理
1、防止雷电入井的措施如下:
2、钢轨在入井处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良好的集中接地,接地引入线均采用截面积为50mm2的橡套电缆,引出井口的接地体相互间距在20m以上,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Ω。
3、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4、通讯线路在入井口处装设一组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
5、矿灯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下列规定。
(1) 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 矿灯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 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llh。
(4)当井下矿灯熄灭时,不能随便处理,严禁用灯人员敲打、撞击和自行拆卸矿灯,必须送回井上矿灯房进行修理更换完好的矿灯。
(5) 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6) 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7) 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并装有短路保护器。
(8) 矿灯必须按规定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
(9) 矿灯应使用冷光源锂电池矿灯,不能使用单光源矿灯。
六、其他安全管理
1.局部通风机保证连续可靠运转,并执行有关规定。
2.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监控,并由盯头盯面瓦斯检查员对接风筒、局部通风机管理、装药放炮、电气防爆等有关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3.防爆和防火:安设防爆型及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防爆合格率达100%。局部通风机、装岩机和其它机电设备都要装设电机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要设综合保护装置。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必须使用不延燃性橡套电缆。照明、通风、信号和控制用的导线,都必须使用橡套电缆。
4.安全爆破:要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乳化炸药,使用8号金属外壳的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超过130毫秒)。专职放炮员负责按规程及操作规定严格作好装药及放炮工作,由专职瓦斯检查员对此进行监督检查。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每个工作面必须有不少于0.2m3的黄泥储备,以作好炮眼的封堵工作。
5.隔爆与自救:下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区、工作面要装备隔爆设施,煤巷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七、井下瓦斯爆炸的防治措施
1.防止瓦斯积聚。
(1)在瓦斯检查、管理方面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加强瓦斯检查和处理工作。
(2)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瓦斯监测仪器,并保证设备灵敏可靠。
(3)严格执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加强局部通风、排放瓦斯、盲巷及巷道贯通的管理工作。
(4)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三级信号三保险”制度,加强放炮管理。
2.消除井下火源。
(1)严格执行规程,消除明火。
○1消除井下明火。
○2禁止携带烟草及其他点火物品。
○3井口房、瓦斯泵房、通风机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和明火取暖。
○4井下禁止使用电炉,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准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接焊等工作。
○5井下发现自燃发火时,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扑灭。
(2)消除放炮时产生的火焰。
○1加强火药管理,对火药定期检查。
○2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许用电雷管。
○3装药时,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尘。
○4没有封泥的炮眼不得放炮。
○5尽量采用水泡泥。
○6禁止放糊炮。
○7禁止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煤矸。
(3)消除电气火源。
(4)消除其他火源。
○1装有防止斜巷运输跑车的保险装置,避免摩擦火化。
○2防止金属强烈碰撞产生引燃火源。
八、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的应急处理
1.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瞬间应急措施
(1)受爆炸波及人员立即判明事故发生方向,背向爆风卧倒在水坑中,并且用湿毛巾将嘴和脸捂住。
(2)灾区尚有自救能力的人员用最快速度由附近进风侧撤离灾区。
(3)灾区内如不是自然发火,而且爆炸后检查无明火存在时,应立即恢复通风,打开水管清洗煤尘;如系自然发火,按火灾处理。
2、矿山救护队救灾行动
(1)弄清爆炸事故地点、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及是否还存在爆炸条件,消除一切残余火源,防止再次爆炸。
(2)迅速查清遇难人员分布情况和抢救撤退路线的破坏情况。
(3)查清灾区及其波及范围内的通风、瓦斯、煤尘、航道支护变化情况,风流发生变向、短路的可能和二次灾变的危险程度。
3、救灾方案
(1)确定波及区域内停电。停电工作由总工程师指派专人负责。
(2)营救遇难人员。指示所有遇险人员和受威胁人员迅速撤出灾区;一时无法撤出时,应到附近避难硐室避难,等待营救。抢救人员遵循“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的抢救原则。
(3)消灭明火。在确保灾区无明火或不可能再次出现火源的情况下,采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手段,迅速恢复通风。
(4)在所有通往灾区的巷道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设专人守护,不准任何人进入。
(5)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爆炸和火灾范围扩大。
以上措施内容如有未尽事宜之处,请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二0一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