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14、矿井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经常处理。
15、采掘工作面 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6、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煤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时严禁爆破。
17、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8、采掘工作面及其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超限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19、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0、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21、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22、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
23、通风瓦斯日报表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4、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2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水幕,井下煤仓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等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
26、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对主要大巷进行冲洗。
27、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28、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用烟火或电炉取暖。
29、井下从事电焊或气焊作业的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必须备有专用灭火器2台和专用水管,作业完毕后,作业点应再次洒水,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30、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部分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31、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的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32、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遵守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33、制定防火措施,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小于200立方米水量。
三、爆破材料管理和井下爆破措施
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它人员运送。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破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4、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5、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
四、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1、矿井应有双回路电源线路。
2、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3、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系统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4、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5、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钻或屏蔽护套必须有保护接地。
6、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的扁钢。
7、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严禁放飞车。
8、斜井提升时,应设有防跑车装置。
9、主要排水设备有水泵、水管、配电设备、水泵须有工作、备用、检修的水泵,水管须有工作和备用两套,其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水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设备应同水泵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工作。
10、机电、运输、事故的防治措施应遵循自身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转,及更新维修原则,防止和消灭重大隐患
五、职业病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1)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
(2)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矿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3)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4)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5)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对新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6)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7)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矿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8)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9)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0)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1)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六、技术措施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贯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及本矿制定的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加强业务学习,深入现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实际工作能力。
2、制定全年及各季度安全生产计划,合理布局井下的开拓、开采,采掘持续合理,不断改进回采工艺,确保更安全,更有效回收资源,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更大的收益。
3、认真做好测绘工作,做到井下工程测量准确,绘图及时,各种图纸资料齐全。
4、做到井下一工程一规程,并认真按要求编制,严格要求审批,保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并认真贯彻到每位职工,使其达到应知应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5、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做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加强对矿井水情分析,收集周围采掘和积水情况,严格执行“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采”的规定,认真对矿井进行隐患排查,并对存在的隐患,制定治理措施,限期落实整改。
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
7、在施工过程中,严把工程质量关,使工程达到设计标准要求,不断采用科学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
纳雍县焦硐煤矿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