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其栅栏位置应在距巷道门口不大于5m的地方全断面设置,栅栏孔规格不大于200mm,要牢固可靠。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达到3%或停风在24小时以上时必须密闭;密闭一律采用砖砌筑,厚度不低于0.24m,在密闭前必须将外部联接的道轨、架线、管路、电缆切断,避免杂散电流引爆瓦斯。对密闭或打栅栏盲巷,都要编号建立台帐,并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6、当停风的独头盲巷恢复工作前,应编写排放瓦斯措施,不得强行通风。
17、井下所有放炮地点必须严格“一炮三检”制度,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都必须认真进行瓦斯检查,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
二、瓦斯监测
1、瓦斯监测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2、煤与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甲烷报警断电仪,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甲烷报警断电仪安设地点、位置及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复电浓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设在距迎头<5m,并且在风筒的另一侧巷道内;瓦斯报警浓度:T≥1%CH4;瓦斯断电浓度T≥1.5%CH4;断电范围:掘进工作面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性电气设备;复电浓度T<1%CH4。
(2)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安设在机电硐室进风侧3~5m处,瓦斯报警浓度:T≥0.5%CH4;瓦斯断电浓度T≥0.5%CH4;断电范围: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性电气设备;复电浓度T<0.5CH4。
(3)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200mm,距巷道帮不小于300mm。
4、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调校一次,保证报警点、断电点准确可靠;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调试应使用标准气样,每个探头每次调试标校不低3次;安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严禁甩掉不用;有新安设的设备,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鉴定。
5、检测报警仪、传感器及电缆,由迎头施工班组长指派专人按规定及时移设和吊挂。
6、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测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时,或者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切断该安全监控设备断电范围内的一切电源,并报矿调度室及值班矿长,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同意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在此期间,该安全监控设备监测范围内人员要用甲烷便携仪对工作地点进行连续监测,如甲烷浓度超过1%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要有专人停、送电,严禁自动送电或带电作业。
8、安监员、掘进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工区并协助处理。瓦斯检查员、监测工必须每班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人员。监测人员接到误差较大的汇报后,立即通知维修人员在8小时内从地面带上标校好的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下井将上述产生误差的两台仪器换下。
9、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送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10、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
11、监测电源电缆应吊挂整齐,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300mm以上距离。信号电缆不应与风筒在巷道同一侧敷设。
12、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必须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对现场瓦斯浓度进行连续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