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控系统模拟量监测状态不连续,部分主机系统经常存在长时间(时长超过10分钟)无监测数据的状态。
3、监控系统传感器、分站和主机间数据传输误差大,不稳定。
4、传感器及断电器的配备数量不足。传感器种类配备不足,部分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没有配备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多数矿井的传感器未按照规定设置,配备数量不足。
(三)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维护不到位。
1、多数煤矿没有配备标准气样,瓦斯传感器调校不及时,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与光学瓦斯检定器实测数据相差在15%-50%;未按规定每隔7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和风电闭锁装置功能进行测试;未按规定每月对监控系统设备进行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
2、传感器安装地点及悬挂方式不当,起不到应有的报警、断电保护作用。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开采的矿井,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设置不符合规定。
3、个别矿井没有实现对井下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及被控设备进行监测,有的作业地点采用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而没有将其连入监控系统中。
4、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浓度及范围设置不符合规定。
(四)安全监控系统信息处理不符合要求。
1、没有建立监控系统日报表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制度。
2、对监控系统监测的模拟量、开关量数据没有进行分析、处理。部分模拟量数据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后,没有按规定程序记录、报告、处理。
(五)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跟不上。
1、没有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成立专门机构,建立安全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2、没有配备足够数量专职监测工,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经检查多数矿井瓦斯监测系统的管理人员对监测系统所具备的功能和配置不清楚,对瓦斯监测数据查询、历史曲线显示及相关监测报表的生成等不会操作或操作不熟练;
3、没有配备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做不到现场检修维护,井下随着采掘工作面的搬迁,监控系统设备和传感器的迁移没有专人负责。
4、监控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5、没有按规定根据井下实际情况配备监控系统足够的备件,装备率不足,不能保证监控系统设备出现故障后24小时内更换。
6、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不完善。多数矿井没有绘制监控系统装置断电控制接线图、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器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