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锚杆头外露要大于3厘米,小于5厘米,如顶板破碎应采用木托盘,规格为100×150×600毫米,选用硬质木材。
4、工作面最大空顶距不得超过1米,临时支护采用160~200毫米的硬质圆木,打双排点柱,并带帽,间距为0.6~1.0米一根。
5、出完货之后采用永久性锚杆支护,一直打到掌子头。
6、如遇断层、破碎带及顶板破碎严重时采用木棚支护,木棚的高和宽与巷道一致,用料采用φ160~200毫米的硬质圆木,腿窝深300毫米,棚腿与巷道底板成83º夹角,上、下山巷道要有3—5°迎山角,平巷时棚子要垂直巷道底板,棚子之间要采两道木拉手进行连接,并要牢固,顶、帮必须刹严,不得漏货。棚间距为0.6~1.0米。
7、严禁空顶作业,必须在支护完好的地方进行作业。
8、采区要设有材料库,并备有足够的材料(圆木、道木、刹顶木、刹杆、木楔、大锯、铁钉等)
九.出货:
1、出货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喷雾洒水,以免煤尘飞扬。
2、大块岩石必须人工粉碎,严禁用炮糊。
3、严禁单独出货或空顶出货,出货必须把顶板两帮的浮石、悬顶、罩头处理掉,并在有人监视顶板、两帮情况下作业。
十.绞车运输:
1、上、下山巷道绞车运输按照下表绞车提升矿车数量规定执行。
绞车型号 提拉 巷道 车数 倾角 | JD—40(25) | JD—11.4 |
岩车 | 煤车 | 空车 | 岩车 | 煤车 | 空车 |
ɑ≤10° | 3 | 5 | 8 | 2 | 3 | 5 |
10°﹤ɑ≤15° | 2 | 3 | 4 | 1 | 2 | 3 |
15°﹤ɑ≤20° | 1 | 2 | 3 | | | |
20°﹤ɑ≤25° | 1 | 2 | 3 | | | |
2、上、下山绞车稳固要采用“两压两戗柱”稳固,戗柱、压柱必须打设在绞车底座(底链)上,戗压柱必须打设顶窝,顶窝深度不得少于50㎜,绞车必须稳牢。
3、上山巷道施工时要每3米打一对定滑轮地锚,采用锚杆固定,定滑轮地锚深度1.4米,要打在巷道底板坚硬的岩层里,锚杆眼要竖直巷道底板平面,定滑轮地锚必须牢固,不许挂在上山的铁道头上。
4、下山巷道工作面有人作业时,绞车严禁运行,如绞车运行时工作面所有人员应到躲避所内进行躲避;下山巷道工作面挡闸距工作面不得超过20米,挡闸应随工作面推进而移动。
5、绞车稳固时最突出的部分距轨道间距不得小于600毫米。
6、车绞完好率达100%,严禁带病运行。绞车信号要齐全有效。
7、钢丝绳要经常检查,发现断股或磨损严重时要立即更换。
8、挂勾要采用专用挂勾,不准用木棍或锚杆代替。
9、严禁放飞车或停电放车,不准有人乘车上、下。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10、绞车司机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1、处理掉道车时,要由有经验的人处理,处理时现场不能少于2人。如用绞车处理时,信号一定要灵敏可靠。人员一定要站在矿车的后面,不要蹬在车上或手扶车帮低头看,更不能用肩扛,不能用木杆去别绞车大绳。严禁摘钩处理掉道车。
12、严格执行“一坡三挡”制度,挡闸要牢固有效并经常保持闭合状态。
13、两个躲避所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米,躲避所宽度不得小于1.2米,深度不得小于0.7米,高度不得小于1.8米,躲避所内严禁堆积物料。
十一、排水:
1、巷道涌水量低于0.5 m3/h时,采用人工掏水.
2、如巷道涌水量超过0.5m3/h时,可在巷道一侧开掘小水仓,采用水泵进行排水,并有备用泵一台,必须保证工作面无积水。
十二.平巷推车:
1、推车时要时刻注意前方、左右、两帮,避免挤碰伤身体;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一次只准推一辆车。发现前方有人或接近道岔、弯通,风门等处都要大声喊叫,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如前边有障碍物时,应立即停车。
2、待矿车推到指定位置时,应马上连接并用阻通器把车阻牢,以免跑车。连车时要注意避免矿车挤、压。
3、巷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两车间距不许小于30米;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4、人工放车时,要放单车,不能放串车,达到停放自如。
十三.通风、瓦斯管理:
1、局部通风机和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使用“三专、两闭锁”。
2、风机应安置在进风巷,距回风巷不得小于10米。
3、局扇位置2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5%时不得起动局扇。
4、局扇设专人看管,没有通风人员的指令任何人不准停、开风机。
5、风机的出风筒距工作面不得大于:全岩巷道时10米、半煤岩巷道时7米。
6因停电、检修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停风区域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
7、设置专职瓦检员,瓦检员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并作好瓦斯检测记录。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8、瓦检员必须按照规定检查瓦斯浓度、及通风设备、设施,不得空岗、脱岗、漏检、假检、虚报瓦斯浓度。并严格执行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必须把本班遗留的问题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9、无风严禁一切人员进入工作面,必须设置瓦斯监控。瓦斯监测系统要齐全有效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10、当监测系统报警后工作面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全部撤出,并通知邻近工作面人员撤离。同时应加强通风。待解除警报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正常作业。
11、瓦检员必须在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浓度,经常测工作面风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12、风筒要使用阻燃风筒,工作面出风口采用带线橡胶耐崩风筒。风筒要悬挂巷道一侧,不得低于1.5米,且要整齐,转弯处要采用铁弯头连接。
13、工作面供电要采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甲烷传感器数值控制:报警≥1%;断电≥1.5%,复电<1%。
14、必须坚持湿式凿岩、冲洗巷帮、放炮喷雾等降低粉尘措施,出货时先洒水灭尘、净化风流。
十四、贯通
1、在贯通前30米,由测量人员下贯通联系单。
2、在贯通前20米时,放炮前瓦检员到待透巷道处测瓦斯浓度,如瓦斯浓度超限不准放炮贯通,应先排放瓦斯,待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允许值时,方可允许贯通。
3、在距贯通地点70米外及有可能进入贯通巷道的交岔点处设警戒,并挂牌明示,严禁一切人员进入。
4、贯通前必须先进行探放水工作,如贯通处巷道有积水,必须先进行排水,确认无水患时方可贯通。
5、贯通前必须将贯通巷道内的设备、管、线加以保护,以免损伤。
十五.工作面及巷道内灭尘:
1、在距工作面10米处的地方用喷头进行喷水,在距工作面70米处在安装一个喷头,随着工作面的移动两个喷头可以同时向前移动。
2、把喷头接在水打眼的来水管口,并把喷头安在巷道顶板中心位置,喷头必须有效达到灭尘的目的,喷头喷出去的水流不要太大,要成雾状。
第 二 节 监 控 系 统措 施
1、监控系统及监控设备灵敏可靠,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监控系统每个月至少调试一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每七天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校正一次。为保证甲烷超限断电点和停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必须每七天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2、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共用。安全监控设备、仪器及通信电缆必须每天检查是否正常,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采用人工监测。
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由安全传感器、分站、断电器、主机、监视器和打印机组成,为保证实施连续监控,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装备备用电源,并必须保证在电网停电时,能正常工作2小时。
4、各种装备在井下连续工作6—12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运送到地面进行检修。
5、甲烷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上方,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壁不得小于200毫米。
6、与监测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和改线时,必须与通风和机电部门联系,经主管矿长、总工同意后,方可进行。
7、瓦检员每班必须对管辖范围内的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对监测装置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汇报通风区调度室。
8、传感器及其代电电源必须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当瓦斯超限两者同时断电时,应立即加强人工检测。
9、瓦斯超限后,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的浓度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10、监测系统值机人员要做到24小时监控,还应配备检修、调度和配气标定等专业人员,以确保安全监控系统及传感器灵敏可靠,发挥监测预警作用。
1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及维护人员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甲烷传感器工作参数:
(1)、工作面传感器:距工作面不大于5米;回风传感器:距巷道回风口10—15米。
(2)、工作面报警点1%;断电点1.5%;复电点小于1%。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巷道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回风传感器:报警点1%,断电点1%,复电点小于1%。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加强人工检测。
其它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