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物体打击种类:
(1)物体在重力作用下,倾斜、断裂、倒塌时的下落物、飞溅物造成的伤害。
(2)自由落体造成的伤害。
(3)失控物体惯性力造成的伤害。
(4)物体在弹性力作用下造成的伤害。
(5)非失控(受控)物体的伤害。
(6)喷射物造成打击的伤害。
4.防护措施:
(1)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按要求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进入作业现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2)设置警戒区。设置的警戒区应由专人负责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穿越警戒区或在其中停留。
(3)作业现场临边、临空及所有可能导致物件坠落的洞口都应采取防护措施。
(4)避免交叉作业。尽量避免或减少同一垂直面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无法避免交叉作业时,必须设置能阻挡上面坠落物体的安全隔离层或安全网,或在上一阶段设1.2米高防护栏杆和18cm的高挡脚板,并保证防砸措施有效。
(6)高处作业上下传递工具、材料、物件需要上下传递时,应向下传递或用绳吊下,禁止投扔。使用溜槽或起重机械运送工具、材料、物件时,下方操作人员必须远离危险区域。
(8)高处作业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位置堆放整齐,做到工完场清。高处作业临时使用的材料必须放置整齐稳固,且放置位置安全可靠,所有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9)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装入小型工具、小材料和配件等,防止坠落伤人。高处作业所用的较大工具,应放在工具箱。
(12)戴好安全帽,是防止物体打击的可靠措施。因此,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戴好符合安全标准,具有检验合格证的安全帽,并系牢帽带。
(13)加强设备点巡检工作,及时消除设备故障,以防器具部件飞出伤人。
(二)车辆伤害防护措施
1.事故定义:
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伤害事故。
2.事故原因:
(1)行人与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争道抢行,超速行驶。
(2)不遵守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无证驾驶车辆。
(3)车辆安全行驶制度不落实,车况不良,车辆带“病”行驶
(4)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我约束力差,行车中精神不集中。
(5)因风、雪、雨、雾等自然环境的变化,造成刹车制动时摩擦系数下降,制动距离变长,或产生横滑。
(6)道路条件差,视线不良,指挥人员站位错误。
(7)行人与车辆不遵守铁路道口安全规定,抢越铁路道口。
3.伤害种类:
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行驶中上下车、扒车、搭乘非乘人员、放飞车等造成的人身伤害;车辆运输中的摘挂钩和机动车辆牵引、安装、就位等造成的人身伤害;车辆运行中碰撞建筑物、构筑物、堆积物引起建筑物倒塌、物体飞溅下落和车辆挤压地面而产生物体飞溅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车辆撞击物体或车轮碾压物体造成物体坍塌、滚动和飞溅而伤人的事故,属于车辆伤害。
4.防护措施:
(1)行人与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须办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没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任何人不准私自驾驶厂内机动车辆。
(3)驾驶员应及时掌握天气、道路与车辆状况,集中精力安全行驶。
(4)行人看见机动车辆或听到鸣笛声响,必须及时避让。
(5)机动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靠近车辆。
(6)行人与车辆必须遵守铁路道口安全规定,不准抢越道口。
(三)触电防护措施
1.事故定义:
是指由于电流通过人体或带电体与人体间发生放电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触电伤害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类。二者的主要区别为电击是电流流经人体,由于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生理效应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电伤是指由于电流的热效应造成人体皮肤局部创伤,有电灼伤、电烙印和皮肤金属化等。
2.事故原因:
(1)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具上岗操作。
(2)非电气工人缺乏安全用电意识乱修电气设备。
(3)不办理停送电操作票,擅自拉合刀闸,在工作现场和配电室不验电、不装设接地线、不挂警示牌等。
(4)对电气设备维护不及时,设备带病运行。
(5)电气设备安装不合理,多存在装置性违章现象。
(6)高压线断落地面可能造成跨步电压触电等。
3.伤害种类:
触电伤害方式有单相触电、两相触电、跨步电压触电、接触触电及非接触触电(即当人体与带电体之间小于放电距离而发生击穿放电,电弧使人体造成严重灼伤)以及雷电造成的人体伤害。
4.防护措施:
(1)严格执行电气安全规章制度。电气装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2)在电气设备上作业必须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如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设备停送电必须办理操作票,并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即: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警示牌和装设遮栏。
(3)加强设备维护,非专业人员不得维修电气设备,设备还应安装漏电保护设施。
(5)电气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才能持证上岗作业。
(6)上岗作业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具,否则不准进入现场作业。
(7)加强保护绝缘,使电气设备的保护绝缘不被破坏。
(13)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国家标准GB3805—83《安全电压》规定42V、36V、24V、12V、6V为安全电压。
照明电压规定:
作业场地 | 电压等级(V) |
一般施工现场 | 220 |
行灯 | 36 |
危险场所 | 36 |
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 | 36 |
顶管内作业 | 36 |
工作面窄场所 | 12 |
特别潮湿场所 | 12 |
金属容器内 | 12 |
(四)高处坠落防护措施
1.事故定义:
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2.事故原因
(1)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强度不够、安装不良、磨损老化等。
(2)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装置失灵。
(3)劳动防护用品缺陷。
(4)作业环境不良。
(5)作业人员缺乏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人为操作失误或带病作业,以及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
3.伤害种类:
从平台、陡壁、楼梯口、电梯口、垃圾口、升降口、预留洞口、漏斗、建筑物出入口及脚手架、阳台、楼层、屋面、天棚、框架周边、跑道两侧边、卸料平台侧边发生的坠落事故。
4.防护措施:
(1)高处平台作业都应加装防护栏杆、围栏等措施。
(2)悬空或攀登作业都应栓好安全带,或放安全网等。
(3)高处作业时必须落实使用检查制度,各检修口、上料平台口等洞口必须设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盖板、围栏、安全网),并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竖井、天井、溜井、地板开孔、升降孔等容易造成人员坠落部位,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栏杆、围栏、盖板、架网等措施。
(4)高处作业人员的个人着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根据作业性质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和有关劳动保护用品,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按标准系好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前必须检查,并要做到高挂低用。进入有高处坠落风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带,防止脱落。
(6)人行天井的梯子必须坚固。梯子与地面角度60°—70°为宜。梯子脚要有防滑措施。梯子顶端应捆扎牢固。其它场所使用梯子作业时,单梯只许上1人操作,支设角度以60°—70°为宜,梯子下脚必须采取防滑措施,支设人字梯时,两梯夹角应保持40°,移动梯子时梯子上不准站人。
(7)高处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禁止从事高处作业。要定期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和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及安全技术培训,没经过培训和特殊教育的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五)坍塌防护措施
1.事故定义:
坍塌事故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极限强度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
2.事故原因:
(1)岩石或土体结构松散,破碎严重,裂隙发育,局部出现全风化及碎裂状结构的强风化。
(2)岩石或土体内发生过断裂地质破坏,且在断层内存在软弱结构面。
(3)边坡开挖坡度过大,没有根据岩石和土体的特性进行放坡处理。
(5)边坡顶部的堆载过大,或受外力振动影响,使边坡内剪切应力增大,边坡土体承载力不足。
3.伤害种类:
(1)露天矿山台阶、排土场坡面、尾矿库坝体滑坡、坍塌。
(3)矿石开采、隧道作业时由于边坡、山体滑坡造成的坍塌等。
矿山冒顶片帮、爆破作业引起的坍塌,起重机械、车辆作用而造成的倒塌不能认定为坍塌事故。
4.防护措施:
坍塌防护措施:
(1)遮挡。
(2)拦截。
(3)支挡。
(4)护墙、护坡。
(5)镶补沟缝。
(6)刷坡、削坡。
(7)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