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过电流保护。过电流是指电气设备或电缆的实际工作电流超过其额定电流值。过电流会使设备绝缘老化,降低设备的使用寿命;烧毁电气设备、引发电气火灾或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常见的过电流现象有短路、过负荷和断相。过电流保护装置包括熔断保护、继电保护和电子式综合保护。
(2) 漏电保护。漏电是指电气设备或电网绝缘电阻显著下降的现象。井下常见的漏电故障分为集中性漏电和分散性漏电2种。集中性漏电是指电网的某一处因绝缘破损导致漏电。分散性漏电是指因淋水、潮湿导致电网中某段线路或某些设备绝缘阻值下降至危险值而形成的漏电。漏电保护装置能迅速切断故障线路的电源,保证供电安全。
(3) 保护接地。保护接地是指在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将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与大地做良好的电气连接。设置保护接地,可有效防止因设备外壳带电引起的人身触电事故。
(二) 触电事故及其预防
触电事故是人体触及带电体或接近高压带电体时,由于电流通过人体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其主要伤害为电击和电伤。防止触电的主要措施有以下6个方面:
(1) 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的各项制度,遵章守纪,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所有开关、手把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认真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
(3) 加强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查,使设备在完好状态下工作,严禁电网中性点直接接地。
(4) 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带电体。将人体可能触及的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全部封闭在外壳内,同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 对导电部分裸露的高压电气设备无法用外壳封闭的,应设防护罩或加栅栏隔离,防止人员接近。
(6) 设置保护接地装置。煤矿井下36 V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有良好的保护接地。在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中,装设漏电保护装置,防止供电系统漏电造成人身触电。
(三) 电气设备防爆及失爆的预防措施
由于煤矿井下存在可以爆炸的瓦斯、煤尘,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火花、电弧都有引燃、引爆瓦斯、煤尘的可能,所以,电气设备防爆至关重要,它是防止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的重要措施。
1.矿用电气设备
矿用电气设备分为两大类,即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和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是专为煤矿井下条件生产的不防爆的一般型电气设备,只能用在井下没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外壳的明显处,均有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KY”。
(2) 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是按照国家标准制造的。在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明显处,均有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Ex”。
2.电气设备的防爆、隔爆和失爆
防爆是指电气设备具有在存在爆炸性混合物地点的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混合物发生爆炸的性能。矿用防爆电气设备是指专供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隔爆是指当电气设备外壳内部发生爆炸时,决不会引起外壳外部的爆炸性气体发生燃烧或爆炸的性能。凡具有这种隔爆性能的电气设备称为隔爆型电气设备。
失爆是指当电气设备外壳内部发生爆炸时,引起壳外的爆炸性混合物质发生爆炸,或是从各处缝隙中喷出高温气体或火焰引起壳外爆炸性气体爆炸的性能。
3.电气设备失爆的预防措施
(1)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选用电气设备。
(2)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管理由电气防爆检查部门全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
(3) 严把入井关。入井前必须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入井检查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其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4) 加强检查、维护。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发现失爆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四) 矿灯的安全使用
1.矿灯安全使用有关规定
(1) 从矿灯房领取矿灯时应注意检查灯头、灯线、灯盒等零件是否完整、齐全、紧固,发现问题时,要立即更换。
(2) 不得手提灯线甩动灯头或提灯盒。
(3) 在井下不得强行打开灯头圈或灯盒盖,以免损坏闭锁和造成矿灯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4) 接触爆炸材料时,矿灯盒应套上绝缘灯套,防止引爆电雷管。
(5) 升井后及时将矿灯交回矿灯房。
(6) 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7) 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8) 矿灯应保持完好,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