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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措施计划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01日
 (13)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14)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15)在井巷施工或矿井生产中,应进一步测定煤层瓦斯含量及有关参数,以便对新投产采区或矿井的瓦斯预测和通风设计进行必要的相应修改。
2. 分源治理瓦斯
1)研究矿井瓦斯涌出规律:要同时测定矿井各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采空区的瓦斯涌出量,得到矿井瓦斯涌出量表及周期性动态。
2)采空区要及时封闭,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3)大气压力变动季节,应加强对采空区瓦斯的观测与管理。
4)及时处理掘进区局部冒顶积存的瓦斯,可在支架顶梁处安设导风板冲淡瓦斯或用充填黄土的方法处理。
5)掘进工作面随着巷道的延长,风筒应及时加接,保证压入式风筒出风口距迎头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压入式通风的有效射程,风筒离掘进工作面迎头距离,一般不大于5米。
6)回采工作面采用U形或偏Y型通风系统,这种系统具有漏风小的优点,通风系统简单。
7)安全处理工作面两端隅角附近的瓦斯,在工作面上隅角附近设置木板隔墙或帆布风障、风帘,迫使一部分风流流经上隅角,将积存瓦斯冲淡,排出。
8)采用采空区抽放,减少工作面采空区瓦斯和邻近层瓦斯涌入采煤工作面;
9)要控制首采面产量,加强上隅角瓦斯管理,防止邻近层瓦斯涌出,造成上隅角和回风顺槽瓦斯超限。
10)安全及时地处理顶板附近瓦斯层状积聚,保证回采工作面的设计风速,使瓦斯与风流能充分地紊流混合,冲淡及排除。
3. 防止瓦斯引爆引燃
1)防止一般及电气火源措施
1)防止瓦斯引燃的原则,是对一切非生产必须的热源,要坚决禁绝。生产中可能产生的热源,必须严格管理和控制,防止它的发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2)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3)井下电话选用本质安全型电话,并使用矿用电话电缆。
4)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深度小于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5)井下(非煤层中)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在煤层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6)井下严格禁止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7)井口房及通风机房周围20m内禁止使用明火。
8)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线、电缆);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要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9)井下供电做到: 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10)掘进工作面实行“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和“综保”掘进配套设备。
11)防止机械摩擦火花和冲击火花的产生,采取安设过热保护装置、使用难引火性合金工具(如使用铵铜合金工具等)等措施。
12)高分子聚合材料制品,如风筒等,容易因摩擦而积聚静电,当其静电放电时,可能引燃瓦斯、煤尘或发生火灾。因此井下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聚合材料制品,其内、外两层表面电阻都必须不大于3×108Ω,并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此值。
13)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14)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15)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16)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17)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严格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才可入井。
18)井下电缆必须是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的安设合格,并防止有硬件物品碰穿,以及注意电缆的受潮、老化等。
19)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要悬挂整齐。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及时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禁使用明刀闸开关。
2)防止放炮火源措施
1)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三级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每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止,并严禁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4)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5)炮眼内发现异常情况,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6)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每次放炮时铺设)。
7)在放炮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8)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按规程要求处理,瞎炮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9)放炮时,采用正向起爆。
10)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11)爆破工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装药、放炮。
3)防止雷电入井的措施
1)井口安设AZ-1A型导体消雷器,消雷器的接地体距井口管、轨、线接地网相互间距在20米以上。
2)所有伸出井口的钢管及钢轨均采用铸型尼龙材料进行两处相互间距为100米的绝缘隔离,每段铸型尼龙材料长度为1米,对地绝缘电阻在150MΩ左右。
3)所有伸出井口的钢管、钢轨和电缆的铠装铅皮在入井处均接地,接地引入线均采用截面积为50mm2的橡套电缆,引出井口的接地体相互间距在20米以上,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Ω。
4)通讯线路在入井口处装设一组熔断器和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
5)所有伸向密闭区的钢管、钢轨和电缆等必须撤出或撤出密闭处的钢管、钢轨和电缆等,密闭内外不得有导体连接,相距20米以上,否则不得密闭。
4)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安全措施
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llh。
4)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5)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6)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并装有短路保护器。
4. 加强瓦斯地质工作
加强瓦斯地质工作,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测定瓦斯基本参数,掌握瓦斯赋存规律和矿井瓦斯涌出规律,进行瓦斯突出性预测,掌握瓦斯地质变化规律。
5. 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
采掘工作面的布置和接替,要做到:
1)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简单、稳定,各采区应保证有一条专用回风巷。
2)巷道布置要符合有关规程和规范,深部若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3)合理布置采掘工程及其接替,保证采掘工作面之间有一定的距离,防止由于压力集中引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4)采掘工作面布置应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和煤层变化带,若必须在地质构造带和煤层变化带中或附近布置时,必须采取局部性防突措施。
6. 加强瓦斯抽放
 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瓦斯涌出构成和采区巷道布置形式,参考类比工程的成熟经验,瓦斯抽放方法有:
1)高位钻孔抽放又称作顶板裂隙带抽放,是以顶板裂隙作为通道来抽放工作面煤壁及上隅角涌出的瓦斯。即在工作面回风顺槽布置钻场,向工作面方向煤层顶板打长钻孔,钻孔层位控制在顶板裂隙带内,随采随抽或超前抽放回采工作面临近层及采空区冒落拱大量卸压瓦斯。具有工程量省、抽放效率高的特点,抽出率一般为30%~50%,有的可达60%以上。
2)采空区埋管抽放,即在工作面回风巷敷设大直径菱镁管,管路每隔一定距离串接一具组合阀门的三通管件作为瓦斯吸入口。随工作面推进,吸气口阀门依次打开,使其处于最佳抽放位置。为防止采空区漏风需设置临时密闭,并在工作面回风巷设置风门以增加漏风出口处的风压。
3)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抽放,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的大小采用随巷道掘进边掘边抽。
7. 加强瓦斯监测监控
本矿井虽属于小型矿井,井下采、掘、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等系统交叉作业,如果系统中的某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酿成事故,甚至造成重大事故。因此矿井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对矿井安全实施全方位的监控是十分必要的。
矿井监测设备主要设置在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巷、矿井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井下煤仓、井下水仓、通风机房、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地面变电所及副绞车房等。
8. 隔爆措施
1)矿井采用隔爆水槽棚隔爆。
2)水槽棚用硬质易碎的聚氯乙烯和聚氨脂塑料制成,外型为半透明的槽体。
3)水槽棚内盛满水置于距顶板100~150mm处,距离轨面不小于1.8m。
4)水槽棚间距为1m。
5)水槽棚设置总长度为30m,应布置在直线巷道内,距交岔口、转弯点、变坡点不得小于50m。
6)在回采工作面的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中、煤层中掘进工作面设置水槽棚,距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40米~150米。
7)水质要符合规程规定,水槽内水中混入5%的粉尘后,应立即换水。
8)水槽棚内有足够的水量,水量应保证40L;水槽棚组的总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9)水槽棚每周检查一次。
四、防治火灾的安全技术措施
1. 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火措施
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采用矿用隔爆型或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并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变压器严禁中性点接地。
3)高压、低压配电屏设有过载、短路、漏电保护。
4)所有防爆开关,均设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保护和漏电闭锁保护。
5)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进行接地。
6)电缆选择、电缆悬挂、电缆连接要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7)井下电气设备有接地、短路、过流、过负荷、断相、漏电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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