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喷混凝土支护不按比例配料,无石子或少石子。
(24)处理重点隐患,区、队干部不在现场指挥。
(25)采、掘、维修作业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6m3以上冒顶或冒顶造成人身事故。
4、“一通三防”方面
(1)用矿车等撞开风门或不关闭,采区或大巷未经相关人员同意配合擅自过大件损坏风门及通风设施。
(2)擅自停开风扇或不按分级管理规定排放瓦斯。
(3)随意损坏风筒,造成漏风。
(4)局部通风机停风不撤人、不设栅栏。
(5)瓦斯检定仪超过16h不交。
(6)施工瓦斯抽放或排放卸压钻孔不使用铜制工具敲打钻具。
(7)各类钻探施工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现场无施工图,施工时不检查瓦斯。
(8)采掘工作面出现不合理通风而继续作业。
(9)调整通风系统无措施。
(10)检查人员不按规定检查盲巷。
(11)停机、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检员检查瓦斯而送电。
(12)人为造成无计划停风、停电。
(13)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地点,不及时撤离受影响区域的施工人员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14)应设瓦斯断电仪的地点不设瓦斯断电仪,误差超过规定或故障处理不及时。
(15)随意改变瓦斯监测探头吊挂位置或堵塞防护罩,造成检测失真。擅自调整瓦斯监测仪,瓦斯超限强行送电。
(16)瓦检员晚进、早出作业现场,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不按规定巡回检查,假检、漏检。
(17)通风部门对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吊挂或不认真填写。
(18)瓦斯日报填写的地点不清、不全,数据不准或漏项。
(19)各施工单位和通风部门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综合防尘措施。
(20)瓦斯管和钻孔不及时封堵。
(21)瓦检员发现隐患当班不及时处理,不及时汇报。
(22)对发火隐患不及时预测预报。
(23)井下无批文动火或擅自更改动火时间、地点、人员、措施。
(24)瓦斯泵司机不按规定巡回检查,不做记录,室内有闲散人员。
(25)进入无风区(栅栏内)闲坐。
(26)损坏通风设施(风门、各种管道、风筒、栅栏、警标、牌板),支开风门。
(27)瓦斯超限作业。
(28)停开局部通风机不记录或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
(29)监测设施不按规定及时校对,不按要求吊挂传感器。
(30)掘进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排放瓦斯不按规定措施执行。
(31)清洗煤尘不采取防尘措施,造成监测传感器失灵。
(32)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仪的人员入井,不按要求携带、使用或便携式瓦检仪误差超过规定。
(33)随意拆卸防尘设施。
(34)偷拆通风巷道支架。
(35)高瓦斯掘进头私掐风筒或断开风筒造成瓦斯积聚。
(36)超过5m扩散通风。
(37)采掘面不及时安装传感器。
(38)采后密闭超过规定时间。
(39)风筒断开不处理,继续作业。
(40)超通风能力生产,不执行以风定产。
(41)正常情况下一台局扇供2个或2个以上掘进面用风。
5、爆破作业与火工品管理
(1)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2)放炮员不及时填写“一炮三检”记录或弄虚作假。
(3)井下采用糊炮、明火放炮或用多芯电缆放炮。
(4)不按规定安排警戒员警戒。
(5)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或有意短距离放炮。
(6)不听警戒员劝阻闯入警戒区域内。
(7)放炮员与警戒员约定放炮后,警戒员不经放炮员同意擅自解除警戒。
(8)放炮员不按规定地点存、放火药,乱扔乱放,记录和使用不符。
(9)炮眼封泥不满或不使用水炮泥。
(10)不按规定顺序和方向接炮。
(11)放炮员对装炮情况不清。
(12)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炮,放炮员对当班留下的残炮、剩炮不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13)起爆前不将母线柱拧紧或母线裸露,放炮后不将母线拿下来,放炮母线没有悬挂在木棚上,与金属设备接触。
(14)放炮员不亲自拉放炮母线。
(15)放炮施工无措施或者措施不经审批。
(16)丢失火药、雷管、起爆器或不将剩余雷管、火药返回库房。
(17)放炮员、火药押运员携带火工品,不按规定乘坐人车。
(18)涉爆人员无证上岗。
(19)领完火药在去工作面途中,放炮员与背火药人员不同行。
(20)人车维持秩序人员不按规定检查火工品专车及乘车情况。
(21)火工品发放人员、放炮员及背炮人员在火药使用前替换塑料袋。
(22)拣到火工品不上交。
(23)对查出的火工品隐患不按期整改。
(24)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毫秒雷管不按规定一次起爆。
(25)随意毁坏火药、雷管。
(26)放炮后尚未检查就进入工作面作业。
(27)放炮员不按措施规定装药或一次起爆炮眼个数超过规定。
(28)不具备放炮条件放炮。
(29)作业地点出现瞎炮(丢炮),不在现场交接班。
(30)放炮员钥匙不随身携带。
(31)电雷管插入药卷后,脚线末端未扭结。
(32)火工品交接手续不清。
6、机电方面
(1)参加机电设备检修项目,不制定工作程序指令。
(2)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后验收不合格。
(3)未经允许擅自送电。
(4)违反停送电规定,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不挂牌、不加锁。
(5)对大范围停电检修或高压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无停电措施施工。
(6)电工高压作业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
(7)大型机电设备安装试运行作业无措施。
(8)对故障未排除的供电线路强制送电。
(9)各种设备运行检查及交接班记录超前或滞后填写。
(10)井下用灯泡、电炉等取暖。
(11)电钻用完后不断电源或擅自交给非工作人员作业。
(12)擅自扒开井下各类电缆(包括通信电缆)。
(13)违章带电作业,高压系统邻电作业(有措施并经审批除外)。
(14)采掘工作面无人施工时,在保证正常供风的前提下,没有做到全停电。
(15)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关开关盖就送电试验。
(16)无计划停电。
(17)井下电工验电、放电不按规定检查瓦斯。
(18)停电作业不放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
7、运输提升作业
(1)钢丝绳无专人检查或无检查记录。
(2)巷道内行走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3)运送超高、超宽、超重设备或易燃、易爆物品违反有关规定。
(4)斜巷绞车把钩工不检查防跑车装置及连接装置。
(5)拉运材料不捆绑或捆绑不合格,不按有关规定装车。
(6)把钩工、绞车工不按规定检查室内外过卷装置和安全制动系统。
(7)绞车司机在拉车或甩车时因误操作翻车。
(8)检绳记录与绳径实际误差 0.2mm或由别人代填写记录。
(9)在绞车信号系统乱打点,造成信号连续或损坏信号。
(10)处理大件掉道时,班长不在现场指挥。
(11)把钩工处理掉道车前,不用打点信号或电话与绞车司机联系。
(12)斜巷矿车掉道,把钩工不就地复位,拉车距离超过10m。
(13)顶车时,不按规定提前给信号,先扳道岔。
(14)在平巷轨道上或在距离轨道0.5m处休息。
(15)放飞车,停车不打掩或打掩不合格。
(16)绞车不按规定数量拉车。
(17)机车不按警示标志停车。
(18)平巷推车不瞭望、不发出信号,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两车前后距离小于10m。
(19)绞车拉过卷和拉反向,机车闯信号运行。
(20)把钩工、推车人员坐在材料车上。
(21)机车长距离顶车。
(22)机车过弯道 、采区口、不鸣笛、不减速。
(23)司机离车不取下钥匙,不刹闸。
(24)无证开车。
(25)在平、斜巷扒、蹬、跳矿车和胶带。
(26)在有架线的巷道行走时,钎杆、铁锹等长工具扛在肩上。
(27)人车出现随意停车或延误开车时间。
(28)人车进出站,跟车工不瞭望,在人员没上、下完随意吹哨联系开车。
(29)在人车站或车上打闹,升、入井不走规定出口。
(30)坐人车不挂链,同时乘车人员不监督、不制止。
(31)乘车人员损坏人车设施。
(32)人车跟车人员车内睡觉。
(33)无措施用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运送设备或其他物料。
(34)电机车顶车运输。
(35)矿车撞击风门。
(36)检绳工不检查或漏检。
(37)机车司机不戴矿灯。
(38)不按规定处理掉道矿车,而生拉硬顶。
(39)机车停止运行,控制器不回到零位、车闸不抱紧,离车后不取下手柄。
(40)启动输送机、掘进机不发出警报或声光信号而直接启动。
(41)斜坡向下运材料,设备不用矿车,而用绞车钢丝绳捆绑硬拉。
(42)无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车,开刮板输送机,开胶带输送机。
(43)听到停车信号不及时停车。
(44)溜煤口上无护栏、或篦子。
(45)电机车司机将钥匙交给别人或不随身携带。
(46)电机车司机运行中将头或身体伸出车外。
(47)行驶中电机车机头有人搭乘(跟车工除外)。
(二) 物的不安全状态
一、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类型
物的不安全状态分为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及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四大类。
1、防护、保险、信号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1)无防护
(1) 无防护罩。
(2) 无安全保险装置。
(3) 无报警装置。
(4) 无安全装置。
(5) 无护栏或护栏损坏。
(6) (电气设备)未接地。
(7) 绝缘不良。
(8) 局部通风机无消音系统,噪声大。